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與李某某、文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8-27閱讀量:(1963)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哈民三商終字第3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黑龍江省木蘭縣。
委托代理人文永明,黑龍江佳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漢族,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木蘭縣分行職工,住黑龍江省某某縣。
委托代理人趙義明,黑龍江承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文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黑龍江省某某縣某某鎮龍某某屯。
委托代理人文永明,黑龍江佳旭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王某某因與被上訴人李某某、原審被告文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木蘭縣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75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2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上訴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文永明,被上訴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趙義明,原審被告文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文永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11年10月29日,王某某在李某某處借款3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1個月,自2011年10月29日起至2011年11月29日止,雙方未約定利息。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李某某向王某某主張過權利。王某某在債務逾期后一直未償還李某某的欠款。2011年7月7日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一至三年含三年)為年利率6.65%。王某某與文某某于2010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案件審理時王某某與文某某系婚姻存續期間。
李某某起訴要求王某某、文某某共同償還借款30萬元、利息9.3萬元;承擔起訴費及催收欠款時產生的一切費用。
王某某辯稱,借款截止日期是2011年11月29日。李某某2014年6月23日起訴超出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在此期間,李某某并未主張權利。王某某已經償還30萬元借款。王某某曾向郵政儲蓄銀行以十三戶聯保名義和王某某擁有的一套房產作為抵押貸款130萬元,王某某只拿到8萬元,剩余款項全部償還李某某?;谕跄衬撑c李某某的朋友關系,未向李某某要回借條。王某某給李某某出具的借條也不僅僅這一張,李某某僅以此借條起訴,請求駁回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原審判決認為:王某某借款事實清楚,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成立。王某某騙取貸款案和李某某違法發放貸款案的刑事卷宗材料不能證明王某某已經償還李某某30萬元欠款,故王某某的抗辯不成立。王某某主張李某某主張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李某某提交的影像資料,能證明李某某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王某某主張過債權。王某某應按照約定的日期償還李某某借款。李某某與王某某未約定借款利息,李某某主張利息1分不予支持,應按照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給付利息,從借款到期之日至本案開庭之日為53,455.07元,嗣后利息繼續計算。因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是在王某某與文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王某某、文某某共同償還,故判決:一、王某某、文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償還李某某借款30萬元;二、王某某、文某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償還李某某借款利息53,455.07元,嗣后利息按照6.65%年利率計算至給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費6,612.00元,財產保全費520.00元,由王某某、文某某負擔。如王某某、文某某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王某某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原審法院違法采信證據。李某某提交的證據二“李某某向王某某、文某某索要欠款的影像資料”沒有在舉證期限內提交,在開庭審理的質證階段也沒有提交,是其未經法庭許可擅自退庭后回家所取。在王某某、文某某不同意質證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不應組織質證。在沒有質證的情況下,原審采信該證據明顯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2、李某某提交的證據二不能證明李某某向王某某索要涉案的30萬元借款。一是不能確定照片的拍攝日期是否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拍攝。二是照片僅能證明李某某找過王某某,但不能證明是找王某某索要涉案30萬元借款的事實。其中一張照片上所展示的紙張上的內容與本案無關,能夠反證并非索要30萬元的事實。原審采信該證據并認定該證據具有證明效力錯誤。三是原審對王某某調取的18分證據不予認證錯誤。王某某曾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木蘭支行以13戶農民名義貸款130萬元,并以其一處房產抵押。此筆貸款,王某某通過李某某僅支取8萬元,剩余122萬元均被李某某支取,用于償還了李某某的借款。公安機關偵查卷宗中的筆錄,貸款存折都在李某某手中,有10多個證人證言的筆錄相互印證,款項在沒有貸款存折的情況下不可能支取出來,原審不予認證極其荒謬。鑒于該筆貸款是通過李某某貸出,貸款前王某某與李某某之間存在借款關系,李某某自稱存在42.5萬元及為王某某償還利息6或7萬元,李某某多年未向王某某索要等事實,完全可以認定該筆借款王某某已經通過貸款還清。即使不能認定,原審在沒有查清該筆借款是否是王某某支取的情況下便認定王某某沒有償還也是錯誤的,故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駁回李某某的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李某某承擔。
李某某答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2011年10月29日,王某某從李某某借款30萬元(實際是李士剛出借,因不信任王某某,要求介紹人李某某出具借條,王某某又給李某某出具了借據)。因王某某不能按時還款,李某某與李士剛等人多次驅車去撫遠縣找王某某、文某某夫妻討要借款。因沒有要回借款,李士剛將李某某訴至法院,李士剛與李某某達成還款調解書。李某某在原審提交的證據材料形成了證據鏈條,符合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原審中,王某某、文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未接受到法庭的詢問,答辯稱己過訴訟時效,又稱借款己償還。這兩點答辯意見本身就互相矛盾,借款己償還就不存在訴訟時效問題,存在訴訟時效實際上就是承認借款未還。原審調取的公安機關的刑事卷宗,因卷宗中的相關材料未經最終審查確認,亦未對王某某、李某某定罪量刑,卷宗材料間又不能證明貸款由李某某取走,也不能證明王某某用此筆貸款償還李某某此筆借款。王某某、文某某上訴稱貸款存折在李某某手中,貸款就是由李某某取走;貸款由李某某取走,訴爭的此筆借款就己償還;李某某多年未索要就認定此筆借款己償還。王某某、文某某的說法完全是推測,邏輯關系錯誤,強詞奪理。事實上,王某某貸出的130萬不足以償還其借款,130萬先還的是先期銀行貸款及在社會借的高利貸,130萬貸款去向也與本案無關。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王某某、文某某的上訴。
文某某未答辯。
在二審庭審中,王某某、文某某未提交證據。李某某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2012年10月4日,王某某與李某某的電話通話錄音資料(當庭提交光盤一份)。擬證明:這筆借款存在,而且沒有償還,在訴訟時效期間李某某一直主張權利。
證據二、證人姜某某證言。擬證明:2012年、2013年、2014年到撫遠縣農橋鎮找王某某要錢。
王某某、文某某對李某某舉示的證據質證認為:證據一不屬于新證據,不予質證;證據二的證人出庭未提交書面申請,程序違法;不屬于新證據,法庭不應采信。證人證言內容存在矛盾,證人稱某某、五某某,但本案訴爭是30萬元,陳述不真實;證人陳述照片拍攝于2014年4月份,但從照片上穿著看,應是夏季,證人陳述拍攝照片時間不真實;證人稱其看到李某某拿著借條,回答問題時又稱沒有看見內容,自相矛盾;如果李某某拿著借條,也應當要求王某某拿著借條拍攝照片。鑒于證人稱與王某某存在借貸關系,與李某某是同事關系,結合證言的矛盾之處,該證人證言真實性存疑,法庭不應采信。
本院認證認為,證據一,王某某、文某某不予質證系放棄質證權利,該證據真實、合法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證據二,江某證言與原審中李某某提交的證據二可以相互印證,本院予以采信。
二審認定的事實與原審認定的一致。
本院認為,李某某主張王某某向其借款30萬元,有王某某出具的借款憑證《借據》,且王某某對此筆借款并未否認,故李某某與王某某之間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成立。
王某某在原審及上訴狀中陳述的“王某某曾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木蘭支行以13戶農民名義貸款130萬元,并以自己的一處房產抵押。此筆貸款,王某某通過李某某僅支取8萬元,剩余122萬元均被李某某支取,用于償還了李某某的借款。”的事實,因王某某騙取貸款案和李某某違法發放貸款案并無刑事判決結果,故其主張已全部償還了此筆借款證據不足,此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王某某上訴稱李某某找過王某某并非向其索要借款,但未提交相反證據證明李某某找過王某某系因其他事由。李某某在原審及二審期間提交的關于向王某某主張權利的證據可以形成證據鏈條,足以證明李某某向王某某主張權利的事實,并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王某某上訴主張李某某向其主張權利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王某某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612.00元,由上訴人王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鄭家龍
審 判 員 孔祥群
代理審判員 唐新元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范 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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