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申請人彭某某與被申請人陳某某合伙協議糾紛一案一審裁定書
發表于:2015-09-02閱讀量:(1594)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武民保字第00322號
申請人彭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德愛,湖南經衛律師事務所律師,系特別授權代理。
被申請人陳某某。
委托代理人龍躍飛,湖南群杰律師事務所律師,系特別授權代理。
本院在受理申請人彭某某與被申請人陳某某合伙協議糾紛一案中,申請人彭某某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請人陳某某名下位于武陵區城東怡景嘉苑8棟703號房屋一套或查封、凍結等值于559400元的財產,并已提供擔保。
本院認為,申請人彭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一百零二條以及一百零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請人陳某某名下位于武陵區城東怡景嘉苑8棟703號房屋一套或查封、凍結相應價值的其他財產。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審 判 長 薛 珍
審 判 員 賈珍元
人民陪審員 唐曼林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胡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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