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被告人沈某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二審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5-09-06閱讀量:(1852)
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15)葫刑終字第00134號
原公訴機關遼寧省建昌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遼寧省建昌縣人,高中文化,個體。因本案于2014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審。2015年5月4日被決定逮捕,現羈押于建昌縣看守所。
辯護人劉東升,遼寧一鳴律師事務所律師。
遼寧省建昌縣人民法院審理遼寧省建昌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建刑初字第00042號刑事判決。宣判后,被告人沈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沈某某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沈某某申請撤回上訴。經查,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沈某某撤回上訴。
遼寧省建昌縣人民法院(2015)建刑初字第00042號刑事判決書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韓 玲
代理審判員 項廣大
代理審判員 薛春來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張菀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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