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隋某某與營口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5-09-06閱讀量:(1137)
遼寧省營口市鲅魚圈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3)鲅民一初字第00869號
原告隋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漢族,遼寧省普蘭店市人,現住營口市鲅魚圈區。
委托代理人趙麗,遼寧悅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營口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營口市某某區。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薇,遼寧創越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隋某某訴被告營口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其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8742元,減半收取14371元,由原告隋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衛端
代理審判員 韓娜
代理審判員 田拓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滕達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