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9-06閱讀量:(2127)
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沙民初字第342號
原告張某某,住成都市。
委托代理人劉宇,遼寧創越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薇,遼寧創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大連大學附屬某某醫院,住所地大連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院長。
被告大連某某美天醫療美容醫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連市。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大連大學附屬某某醫院、大連某某美天醫療美容醫院有限公司肖像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系國內知名青年藝人。被告在其下轄網站的網頁中,擅自將原告照片用于“產后媽媽乳房下垂如何解決”等整形美容類手術的商業廣告宣傳,另在該網站中明顯標有其他整形的宣傳鏈接和美麗熱線、QQ咨詢、預約電話、醫院地址等詳細信息,具有明顯的商業屬性。被告未經原告允許,使用其照片用于商業性宣傳,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同時,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位置、以及侵權內容,使得原告受到許多誤解,使其社會評價相應的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請求判令:1.被告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2.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4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維權合理支出費5000元,共計195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應當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其提供訴訟的起訴狀及授權委托書應由其本人簽署,以表明訴訟的真實性及明確的訴訟請求?,F被告對原告訴訟的真實性提出異議,經審查,本案原告提供的起訴狀及授權委托書雖均簽署原告本人的姓名,但兩者的書寫時間及筆跡在直觀上略有不同,且原告委托代理人亦表示未親眼見證原告的簽名,在本院限期原告到庭證明簽名的真實性的情況下,原告并未到庭,亦未提供其它簽名真實性的證據,故現有的證據無法證明本案的訴訟是原告本人真實意思表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480元(原告已預付),退回原告148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梁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張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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