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延邊某某有限責任公司與石家莊市某某機械廠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發表于:2015-09-09閱讀量:(1359)
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執行裁定書
(2014)延中執字第109號
申請執行人延邊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冀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朱成暾,吉林浮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卉夫,吉林浮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執行人石家莊市某某機械廠,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廠長。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延邊某某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執行人石家莊市某某機械廠買賣合同糾紛,即本院作出的(2014)延中民二初字第15號民事判決一案中,申請執行人延邊某某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申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六)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終結本院(2014)延中民二初字第15號民事判決的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在具備執行條件時,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執行員 宋士良
執行員 樸石鉉
執行員 單聯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員 彭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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