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殷某某與金某某、金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9-09閱讀量:(1778)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延民初字第151號
原告:張某某,女,漢族,無職業。
原告:殷某某,男,漢族,延邊州公安消防支隊軍官。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張卉夫,吉林孚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律。
被告:金某某,男,朝鮮族,退休干部。
被告:金某某,女朝鮮族,無職業。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崔昌林,吉林延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殷某某與被告金某某、金某某之間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念德獨任審理,于2015年1月26日第一次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殷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卉夫、被告金某某、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昌林到庭參加了訴訟。于2015年2月4日由簡易程序變更為普通程序并組成合議庭第二次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原告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卉夫、被告金某某、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昌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殷某某訴稱:2011年11月26日,被告金某某、金某某購買原告張某某、殷某某位于延吉市濱江嘉園1號樓2單元201、202號房屋,房屋面積分別為56.19平方米、145.71平方米,房屋價款為242200元。由于被告要用房屋辦理抵押貸款,要求其將房屋所有權過戶到被告名下,被告承諾于2012年12月31日前付清所有購房款。原告如約將房屋過戶至被告名下,但被告逾期未能給付房款。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給付原告購房款242200元及利息。
被告金某某、金某某辯稱:本案并非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而是原告作為第三人替案外人徐光教向二被告履行債務。因案外人徐光教欠二被告177萬元債務,徐光教提出將本案涉案房屋(殷某某名下,實際所有人為徐光教)作價90萬元以物抵債給二被告,償還部分債務。2011年11月24日,徐光教找到張某某、殷某某將涉案房屋過戶給二被告,二被告給徐光教出具收條,確認房屋作價90萬元抵償部分債務。因雙方并非房屋買賣關系,所以二被告未給原告張某某、殷某某出具欠條及收條。請求法院駁回二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在開庭審理時,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
證據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二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證據2.房屋買賣合同復印件一份,證明原、被告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
證據3.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書及稅收通用完稅證,證明原告已將房屋所有權轉籍到被告名下,而二被告未按時支付房款。
證據4.(2014)延民初字第1814號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違反三方約定,未支付給原告涉案房屋房款的情況下起訴騰遷,涉案房屋至今由原告占有使用。
被告金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
證據1.延吉市人民法院(2012)延民初字第179號民事調解書,證明徐光教欠金某某187萬元借款。
證據2.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1814號民事判決書,證明該訴訟因徐光教母親林春道拒不騰遷,而訴訟至本院的返還原物糾紛一案,該房一直由林春道管理使用,本案涉案的兩套房屋是抵頂徐光教所欠借款,而不是買賣得來的。
證據3.2013年11月30日的還款書,證明產權證號510539、510542號房屋作價90萬元,抵頂欠款,該款已在本院執行案件中扣除。
證據4.延吉市房產局稅收完稅憑證,證明交易所需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15982.52元均由金某某交付。
證據5.2015年1月26日,殷某某、金某某、金某某的錄音談話,證明原、被告雙方在房屋過戶之前不曾認識,雙方就房屋買賣問題也沒有協商,而是由徐光教安排雙方見面,協商涉案房屋過戶事宜。
證據6.2011年11月24日,二份房屋買賣契約,證明該契約是為了涉案房屋過戶,雙方在延吉市房產局見面后即行填寫,而不是為正常的房屋買賣而簽訂的;二被告抵頂欠款的房屋價款為90萬元,而不是契約中的242200元。極不合理的房屋價款說明雙方之間沒有進行正常、正當的房屋買賣,雙方之間沒有發生任何欠條、合同,更沒有其他承諾或協議。
經庭審質證,被告金某某、金某某對原告張某某、殷某某提供的證據1無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采信。被告金某某、金某某對原告張某某、殷某某提供的證據2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主張該契約是雙方第一次見面在延吉市房產局為了以物抵債的房屋過戶而簽訂的,而不是為正常的房屋買賣簽訂的;徐光教用其所有的涉案兩座房屋抵頂其欠被告借款90萬元,契約當中的房款極不合理,證明雙方之間沒有進行正常的房屋買賣;雙方之間沒有任何其他合同,也沒有其他承諾和協議;殷某某自認答辯人不欠原告房款。本院認為二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能夠反映客觀事實,故本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采信。被告金某某、金某某對原告張某某、殷某某提供的證據3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主張申請書上沒有雙方的簽名;稅款是二被告交付的。本院認為二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能夠反映客觀事實,故本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采信。被告金某某、金某某對原告張某某、殷某某提供的證據4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主張該訴訟因徐光教的母親林春道拒不騰遷,所以被告在本院起訴林春道返還原物一案;該證據能夠證明該房屋一直由徐光教及其母親林春道一直管理使用;該房屋不是買賣而是以物抵債取得。本院認為二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能夠反映客觀事實,故本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采信。原告張某某、殷某某對被告金某某、金某某提供的證據1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主張該證據與本案無關。本院認為被告提供的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能夠反映客觀事實,原告質證意見不成立,故本院對上述證據真實性予以采信。原告張某某、殷某某對被告金某某、金某某提供的證據2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主張林春道是原告授權在此居住的,因為房屋原告一直占有使用,徐光教以兩套訴訟房屋抵頂債務沒有事實依據,該房屋屬于二原告所有,而非徐光教所有,所以被告所說不成立,該判決書無法證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房屋款項。本院認為被告提供的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能夠反映客觀事實,故本院對上述證據真實性予以采信。原告張某某、殷某某對被告金某某、金某某提供的證據3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主張該還款書確定不了是徐光教簽署的,且與原告無關。本院認為被告提供的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能夠反映客觀事實,故本院對上述證據真實性予以采信。原告張某某、殷某某對被告金某某、金某某提供的證據4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主張該證據無法證明被告向原告支付房款,只能證明雙方發上過產權交易。本院認為被告提供的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能夠反映客觀事實,故本院對上述證據真實性予以采信。原告張某某、殷某某對被告金某某、金某某提供的證據5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主張被告所說的是斷章取義,原告沒有放棄對被告追償的權利,該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沒有欠付原告的房款。本院認為被告提供的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能夠反映客觀事實,故本院對上述證據真實性予以采信。原告張某某、殷某某對被告金某某、金某某提供的證據6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主張該證據無法對抗在延吉市房產局辦理的相關交易事項,也無法證明該房屋的價格為90萬,因為該交易的價格已經被延吉市房產局認可,所以應為真實的交易價格。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能夠反映客觀事實,故本院對上述證據真實性予以采信。
本院經庭審質證采信的證據,并結合當事人的陳述,綜合認定如下事實:
案外人徐光教因向本案原告張某某、殷某某借款而將涉案房屋過戶至殷某某名下,但因涉案房屋一直由案外人徐光教的母親林春道占有使用。2011年1月28日,案外人徐光教向本案被告金某某借款177萬元,同年12月6日借款10萬元,合計187萬元。2011年1月26日,案外人徐光教與本案原告張某某、殷某某、被告金某某、金某某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案外人徐光教將本案涉案房屋(位于延吉市濱江嘉園1號樓2單元201、202號室,房屋面積分別為56.19平方米、145.71平方米,殷某某名下)作價90萬元抵償給金某某,并到延吉市房產局辦理房屋過戶。原告張某某、殷某某及被告金某某、金某某在房屋過戶過程中,簽訂涉案房屋買賣合同,房屋價款為242200元,過戶稅費均由被告金某某交付。涉案房屋過戶后,因林春道占有使用該房屋,本案被告金某某及金某某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判令林春道遷出涉案房屋。
另查,原告張某某、殷某某及被告金某某、金某某均系夫妻關系。
本院認為:案外人徐光教與本案原告張某某、殷某某、被告金某某、金某某口頭達成以物抵債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法律規定,且以實際履行,應認定為合法有效。本案中涉案房屋因案外人徐光教向本案原告張某某、殷某某借款而將涉案房屋過戶至殷某某名下,其行為屬讓與擔保。原告張某某、殷某某按案外人徐光教的指使同意將涉案房屋過戶給被告金某某、金某某,應視為其對擔保行為的解除。故原告張某某、殷某某主張被告金某某、金某某給付償其房款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某、殷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933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張某某、殷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念德
助理審判員 姜慧娟
人民陪審員 王樹科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書 記 員 金梅花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