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仲某某與周某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9-09閱讀量:(1526)
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揚開民初字第00271號
原告仲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紅霞,江蘇維世德(揚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成紅五,江蘇維世德(揚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小群,江蘇金星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仲某某與被告周某某雇員受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根據原告要求對其傷害等級進行鑒定的申請,本院依法啟動了鑒定程序。后本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紅霞、被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朱小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仲某某訴稱:原告系被告雇員。2013年7月29日,被告安排原告到他處進行下水道施工時不慎受傷,構成十級傷殘。現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等合計125742元。
被告周某某辯稱:原告違反操作規程,自身存在過錯,且各項賠償無事實根據,請求依法判決。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系勞務關系。2013年7月29日下午,原告受被告指派在某工地現場施工過程中,不慎受傷,后被送往揚州市廣陵區中醫院治療,后轉入揚州市東方醫院治療,8月19日出院,出院醫囑為休息4月、適當加強營養及護理、門診復查每月一次等。2014年9月23日,原告入住揚州市東方醫院行內固定取出術,9月30日出院,出院醫囑為休息1月。2015年1月31日,經江蘇省蘇北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所受傷害為十級傷殘、誤工期受傷后18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60日。被告已付原告3000元。
上述事實,原、被告無異議,并得××案資料、鑒定意見書等證據的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現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下列損失:1、醫療費13768.6元,證據為病歷、發票;2、住院伙食補助費540元,以每天20元計算27天;3、營養費720元;4、護理費4800元,以每天80元計算60天;5、誤工費28800元;6、交通費2000元;7、傷殘賠償金68694元,證據為當地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原告因拆遷而居住在八里金港花園;8、精神撫慰金5000元;9、鑒定費1560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健康權不受侵犯。原、被告形成勞務關系,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5條的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因疏于自我保護,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應承擔30%的責任,被告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本院對原告的以下損失予以確認:1、醫療費11477.93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540元,以每天20元計算27天;3、營養費720元;4、護理費3600元,以每天60元計算60天;5、誤工費28800元;6、交通費酌定為500元;7、傷殘賠償金68692元;8、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9、鑒定費1560元。以上合計為120889.93元。
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周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仲某某因傷害所受各項損失81622.95元(已扣除被告支付原告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28元,由原告負擔338元,被告負擔790元(原告已預交,被告應負擔部分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工商銀行揚州分行汶河支行,賬號:11×××57)。
審 判 長 朱朝陽
審 判 員 ?!∮?/p>
代理審判員 姜 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潘 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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