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某與陳某某、張某繼承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5-09-10閱讀量:(1749)
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鎮民終字第0095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某。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
委托代理人丁斌,江蘇正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某。
委托代理人鄭海華,江蘇諾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吳光輝,江蘇諾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陳某某、上訴人張某因繼承糾紛一案,不服丹陽市人民法院(2013)丹民初字第24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丹陽市人民法院(2013)丹民初字第2472號民事判決。
二、發回丹陽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二審案件受理費本院予以退還。
審 判 長 張 劍
代理審判員 甘可平
代理審判員 田 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書 記 員 高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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