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鄭某與張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9-10閱讀量:(1178)
鎮(zhèn)江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鎮(zhèn)經(jīng)民初字第0082號
原告鄭某,男,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樊巧云,江蘇東方之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東霞,江蘇東方之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女,19**年*月*日出生。
原告鄭某與被告張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鄭某訴稱,原、被告婚后經(jīng)常因瑣事爭吵,被告毫無征兆離家出走,至今未歸,原告多次聯(lián)系被告但毫無音訊,現(xiàn)要求與被告離婚。
被告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月通過網(wǎng)絡認識,2010年7月13日領取結婚證。2010年7月21日被告離家出走,至今未歸。
上述事實,有結婚證、村委會證明、派出所證明及原告的當庭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雖已登記結婚,但婚后不久被告即離家出走,雙方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鄭某與被告張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80元,公告費606元,合計786元,由原告鄭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雙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林麗俊
代理審判員 魏 震
代理審判員 曹 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邢家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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