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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鹽民終字第009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成某某(系死者成某之父),男。
上訴人(原審原告)吳某某(系死者成某之母),女。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系死者成某之妻),女。
上訴人(原審原告)成某某(系死者成某之子),男。
法定代理人張某某,女。
上列四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孫培勇,江蘇行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某,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黃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加龍,江蘇新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江蘇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鹽城市某某區某某村住宅某某區。
負責人邢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陸立根,北京仁人德賽(鹽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南通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縣某某鎮某某路某某號。
法定代表人馬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該公司法務部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孫某某(死者孫某之父),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朱某某(死者孫某之母),女。
上列兩被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黃權,江蘇興時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施某某(死者施某之父),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某(死者施某之母),女。
上列兩被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邵龍雷,江蘇理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丁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云峰,江蘇新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徐金祥,鹽城市鹽都區潘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審被告中國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園區支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市某某街某某號某某大廈。
負責人吳某,該支公司經理。
上訴人成某某、吳某某、張某某、成某某與被上訴人張某某、黃某某、江蘇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都城公司)、南通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 欣公司)、孫某某、朱某某、施某某、張某某、丁某某、原審被告中國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園區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 案,不服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2013)都民初字第08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F已審理終結。
一 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死者成某是成某某、吳某某之子,是張某某之夫,是成某某之父,均系賠償權利人。2013年4月1日,張某某駕駛蘇JBC127重型自卸 貨車運輸黃某某所承包的工程的土方,當日的1時30分左右其駕駛該車沿鹽城市西環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鹽城市南緯路交叉路口處,與沿鹽城市南緯路由西向東行駛 的成某駕駛的蘇J85A05小型轎車發生碰撞,后蘇JBC127重型自卸貨車右側翻倒壓在蘇J85A05轎車上,致成某及蘇J85A05小型轎車上乘坐人 孫某、施某當場死亡、車輛損壞。對該交通事故的責任,經公安交警部門現場勘查后認定,此事故中,張某某在過度疲勞時駕駛載物超過核定的載重量的機動車,且 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時未能按照交通信號通行,成某駕駛與其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時未能按照操作規 范安全駕駛,認定張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死者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死者孫某、施某無責任。
一審法院另查明,蘇JBC127重型自卸貨車 于2012年12月8日起在保險公司投保了限額為122000元的交強險,保險期限為1年。該車在事故發生期間未在相關行政部門辦理建筑垃圾運輸資格證。 死者孫某、施某均具有駕駛資格。丁某某將蘇J85A05轎車交給其子丁曉盅使用,事故發生后,該車經公安部門檢測不存在安全隱患。成某某、吳某某、張道 琴、成某某未能提供丁某某出借蘇85A05小型轎車給成某使用的證據。死者成某出生于1985年6月5日,其與其妻子生有一子成某某,出生于2008年3 月3日,事故發生前,成某是東風悅達起亞汽車有限公司焊裝部員工。死者孫某、施某的民事權利人對賠償事項已另案訴至一審法院。張某某是蘇JBC127重型 自卸貨車所有人,丁某某是蘇J85A05小型轎車的所有人。2012年7月20日,黃某某與都城公司經協商,都城公司出借章印給黃某某與達欣公司簽訂土方 工程合同,黃某某向都城公司出具了承諾書。2012年7月27日,黃某某以都城公司的名義與達欣公司簽訂了《土方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承包范圍為鹽城 高力住宅小區一期工程1-6#樓及車庫土方開挖外運及回填。2013年正月初,黃某某與張某某等人達成口頭協議,約定:張某某等人為黃某某運輸其承包工程 的土方,每車90元起步價,每公里加10元,跑車數量交給黃某某先付總費用的60%,其余的年底一次性結清。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受 法律保護。對該交通事故的事實與責任,已由公安交警部門依法作出認定,對公安交警部門作出的該交通事故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為證據采用,并對該事故的責任 以公安交警部門的認定為依據,即張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死者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死者孫某、施某無責任。因蘇JBC127重型自卸貨車已在保險公司投 保了交強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故對成某某、吳某某、張某某、成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中(保留份額向同一事故中另 兩名死者的民事權利人賠償)依法進行賠償。因黃某某是事故車輛所運輸的土方的實際承包人,張某某自帶車輛運輸土方,黃某某按其運輸土方的數量支付報酬,故 上述當事人之間在行為上構成法律上的承攬關系。因張某某發生該交通事故時所駕駛的車輛裝載的土方已超載,且該車輛未在相關行政部門辦理核準運輸建筑渣土的 相關資格證,故作為定作人的黃某某在選認與指示上存在一定的過錯行為,依法應向成某某、吳某某、張某某、成某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對超出交強險限 額的部分,黃某某向成某某、吳某某、張某某、成某某承擔20%的民事賠償責任,張某某作為該事故的侵權人向成某某、吳某某、張某某、成某某承擔50%的民 事賠償責任。因黃某某是借用都城公司的資質從事土方工程施工,故都城公司依法對黃某某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負連帶賠償責任。因丁某某是將蘇J85A05轎車交 由其子丁曉盅使用,丁曉盅持有準駕相符的駕駛證,同時,該車經公安部門檢測,不存在安全隱患,故其在行為上對該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因此,丁某某在本案 中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成某是該事故的責任人,其持有準駕不符的駕駛證駕駛蘇J85A05轎車,孫某、施某作為成某的朋友,應知道該事實的情況下仍乘坐該 車,不注意安全意識,故孫某、施某在行為上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減輕成某向孫某、施某的民事權利人10%的民事賠償責任。成某、孫某、施某取得蘇 J85A05轎車使用,三人對該車均具有妥善保管使用的義務,成某駕駛蘇J85A05轎車,是誰指使,成某某、吳某某、張某某、成某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具 體的過錯責任人,故對成某某、吳某某、張某某、成某某要求孫某某、朱某某、施某某、張某某承擔過錯賠償責任的訴請,不予支持。對成某某、吳某某、張某某、 成某某要求達欣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請,因達欣公司將土方工程發包給都城公司施工,雙方建立的是工程施工合同關系,達欣公司對該交通事故的發生在行為上不 存在過錯,故達欣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成某系東風悅達起亞汽車有限公司的焊裝部員工,故對成某某、吳某某、張某某、成某某按城鎮標準主張賠償費 用,予以支持。各項賠償費用中予以支持死亡賠償金593540元(29677元×20年×100%)、喪葬費22993.5元(45987元÷2)、被撫 養人生活費122362.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中賠償30000元)、住宿費1500元、交通費1500元。一審法院遂 判決:一、成某某、吳某某、張某某、成某某的親屬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發生的死亡賠償金593540元、喪葬費22993.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 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22362.5元、住宿費1500元、交通費1500元,合計人民幣771896元,由中國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園區支公司 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36666.66元(110000元÷3人);由張某某賠償367614.67元{(771896-36666.66)元×50%}; 由黃某某賠償147045.86元{(771896-36666.66)元×20%}。二、江蘇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對黃某某應承擔的賠償數額負連帶賠償 責任。三、駁回成某某、吳某某、張某某、成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上述第一、二項均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案件受理費4370元,由張某某負擔 2200元,黃某某負擔900元,成某某、吳某某、張某某、成某某負擔1270元。
上訴人成某某、吳某某、張某某、成某某不服上述民事判 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被上訴人張某某與黃某某之間存有明顯雇傭關系特點,一審法院將二者的法律關系定性為承攬關系,明顯認定錯誤。被上訴人黃某某、 都城公司是被上訴人張某某運土行為的用工主體,是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主體。2、被上訴人張某某提供運土勞務為被上訴人黃某某履行土方工程施工合同內容組成 部分,該事故性質具有安全生產事故性質,被上訴人達欣公司依法應對被上訴人黃某某、都城公司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孫某、施某對本起交通事故的 發生具有重大過錯,其權利繼承人孫某某、朱某某、施某某、張某某應承擔對成某的過錯賠償責任。4、轎車車主丁某某在本案中未盡到相應安全管理督查職責,應 對成某的死亡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被上訴人黃某某、都城公司辯稱:黃某某 沒有對死者成某實施侵權行為,主觀上沒有任何過錯,不應對被上訴人張某某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也不應承擔成某自身應承擔的10%的賠償責任。黃某某與 被上訴人張某某之間不是雇傭關系,黃某某是與案外人徐慶高達成的口頭協議,約定由徐慶高來車子運土方,由徐慶高與被上訴人張某某結算,上訴人的損失應由被 上訴人張某某承擔,請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達欣公司辯稱:達欣公司將土方工程分包給被上訴人都城公司并沒有違反法律規定,被 上訴人都城公司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被上訴人都城公司如何施工與達欣公司沒有關系,事故的發生不在施工現場,該起施工不是一個安全生產事故。請求二審法院 駁回上訴人對達欣公司的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孫某某、朱某某、施某某、張某某共同辯稱:1、被上訴人黃某某對被上訴人張某某等承運人明確了運 輸時間、運輸線路、裝車要求并安排人現場監管,被上訴人黃某某對被上訴人張某某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因此,兩被上訴人黃某某與張某某之間應定性為雇 傭關系。2、被上訴人張某某在從事雇傭活動中發生事故,被上訴人黃某某作為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而被上訴人黃某某是借用被上訴人都城公司資質從事施工,故 被上訴人都城公司與被上訴人黃某某應對外承擔連帶責任。被上訴人達欣公司簽訂合同時沒有審查被上訴人都城公司渣土運輸資格,應視為被上訴人達欣公司對被上 訴人都城公司選任不當,存在過錯,同意上訴人的第二條上訴理由。3、丁桂洪之子將車輛交給誰使用,沒有任何證據證實,孫某、施某不必然預見成某沒有駕駛 證,上訴人認為施某、孫某具有重大過錯,沒有合理性。4、被上訴人丁桂洪作為肇事車輛車主,丁曉蠱作為實際使用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將車輛交給成某使用無過 錯,應當推定對車輛疏于管理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意上訴人的第四條上訴理由。
被上訴人丁某某辯稱:孫某向丁曉盅借車是事實,孫某借車后,丁曉蠱喪失了對車輛控制,上訴人要求丁某某及其子具有督促義務是不可能的,丁某某及其子不應承擔過錯責任。
被上訴人張某某未作答辯。
原審被告保險公司未作答辯。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同,對一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 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受害人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損失應得到相應賠償。(一)關于被上訴人黃某某與被上訴人張某某之間是雇傭關系 還是承攬法律關系的問題。經查,被上訴人黃某某是事故車輛所運輸土方的實際承包人,被上訴人張某某自帶車輛運輸土方,被上訴人黃某某則按運輸土方的跑車數 量支付報酬,雙方之間的合同標的是勞動成果,即被上訴人張某某將土方從建筑工地運至被上訴人黃某某指定的地點。在此過程中,被上訴人黃某某對被上訴人張志 文并沒有控制和監督關系,雙方不具有從屬關系,故一審法院將被上訴人黃某某與被上訴人張某某之間的法律關系定性為承攬關系并無不當,判決被上訴人黃某某作 為定作人因其選認和指示上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并無不當。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黃某某雇傭被上訴人張某某以及被上訴人黃某某、都城公司是被上訴人張某某侵權 行為的賠償責任主體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二)關于被上訴人達欣公司是否應與被上訴人黃某某、都城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問題。被上訴人達欣公司將土方工 程發包給被上訴人都城公司施工,雙方建立的是工程施工合同關系,本案是發生在施工現場外道路上的交通事故,被上訴人達欣公司對該交通事故的發生在行為上不 存在過錯。上訴人認為本案系安全生產事故,未能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故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達欣公司應與被上訴人黃某某、都城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上訴 理由不能成立。(三)關于孫某、施某對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否具有重大過錯的問題。成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持有準駕不符的駕駛證駕駛蘇 J85A05轎車,自身存在重大過錯。上訴人在訴訟中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成某駕駛蘇J85A05轎車是受到孫某和施某的指使,故上訴人認為孫某、施某對本起 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重大過錯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四)關于被上訴人丁某某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被上訴人丁某某將蘇 J85A05轎車交由其子丁曉盅使用,而丁曉盅持有與車輛準駕相符的駕駛證,且發生事故后經公安部門檢測,該車不存在安全隱患。被上訴人丁某某作為車輛的 所有人,已盡到了車輛的安全管理職責,對本案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故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丁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上訴人成某某、吳某某、張某某、成某某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370元,由上訴人成某某、吳某某、張某某、成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陸 霞
審 判 員 呂偉平
代理審判員 楊漢勇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張筱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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