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童某某與阮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9-10閱讀量:(1674)
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揚邗民初字第1564號
原告童某某。
委托代理人談天翔,江蘇潤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阮某。
委托代理人許烽彬,江蘇揚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童某某與被告阮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睿冰獨任審判,于同年5月21日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童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談天翔、被告阮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許烽彬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童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10年經人介紹相識,××××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一子童某乙。原、被告相識后,因年齡較大,在雙方不甚了解地情況下勉強結婚。婚后原告發現被告常為一點小事發火,有家庭暴力傾向,因夫妻之間爭吵導致報警數次。有時夜間睡覺,被告突然用冷水澆原告,使得原告無法休息。2013年5月、8月,因原告加班,被告打電話質問,然后就到原告單位鬧事,使得原告無法工作,被迫辭職。2014年8月開始,因孩子未參加被告家聚會一事,被告及其父親與原告家發生爭執,又發生打架事件,新聞媒體及公安機關介入協調也沒有結果,從此原、被告開始分居。后雙方曾多次商談離婚一事,但被告提出諸多不合理要求而無果,原告認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故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原、被告離婚。
被告阮某辯稱:原告訴稱不是事實,都是原告編造出來的。原、被告比較了解,不是勉強結婚,婚后生育一子,感情也是比較好的。夫妻之間發生的一些矛盾都是些生活瑣事。原告喜歡喝酒,對家庭過問不多,是夫妻矛盾的一個方面。原告的家人對被告有一些歧視,被告也是有自尊的,不是生孩子的工具,被告要求平等對待是產生矛盾的另一方面。原告不能將被告作為一個擺設,原告為家庭不夠盡責,也需檢討一下。被告不愿意離婚,希望法院進行調解。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童某乙。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近來為家庭瑣事發生矛盾,雙方于2014年8月開始分居。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以及原告提供的結婚證、戶口簿在卷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準予或不準離婚應當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本院對原、被告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及夫妻關系現狀等進行了綜合分析后,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向本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因其提供的證據未能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本院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應當相互寬容和理解、加強溝通和交流、妥善處理好雙方的矛盾,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童某某與被告阮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40元,依法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童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40元(收款人: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工商銀行揚州分行汶河支行;賬號:11×××57),上訴于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王睿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劉正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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