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郭某、劉某、趙某與高某民間借貸糾紛執行裁定書
發表于:2015-09-11閱讀量:(1626)
內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執行裁定書
(2015)鄂托執異字第18號
異議人烏某,男,31歲。
委托代理人娜仁,內蒙古赫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塔娜,內蒙古赫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執行人郭某,女,50歲。
申請執行人劉某,男,32歲。
申請執行人趙某,女,34歲。
被執行人高某,男,50歲。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郭某、劉某、趙某與被執行人高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凍結了鄂托克旗昊業餐飲有限公司在鄂托克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及分紅賬戶。異議人烏某不服,向本院提出異議。
異議人稱,2012年6月3日,異議人與鄂托克旗昊業餐飲有限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鄂托克旗昊業餐飲有限公司將其在鄂托克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入股的200萬元轉讓給異議人。此后,該股權收益一直由股權分紅賬戶轉入異議人賬戶。據此,異議人為該股權的實際所有人。另外,本案屬于高某的個人債務,不應凍結鄂托克旗昊業餐飲有限責任公司的資產。鄂托克旗昊業餐飲有限責任公司系有限責任公司,雖然高某是鄂托克旗昊業餐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一,但鄂托克旗昊業餐飲有限責任公司在鄂托克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與高某個人和原告之間的糾紛沒有關系,人民法院不得查封鄂托克旗昊業餐飲有限責任公司的財產。綜上,請求解除對鄂托克旗昊業餐飲有限責任公司在鄂托克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及分紅賬戶的凍結。
經審查,本院認為,本案被執行人為高某個人,而非鄂托克旗昊業餐飲有限公司,高某不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書時,法院可執行高某名下相關財產,而不能直接執行依照公司法具有法人獨立財產權的鄂托克旗昊業餐飲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昊業餐飲有限公司作為有限責任公司,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并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沒有義務為高某個人的債務承擔責任。因此,本院作出的(2014)鄂托民初字第2566號民事裁定書不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中止對鄂托克旗昊業餐飲有限公司在鄂托克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股權證號:XXX)及高某在鄂爾多斯市農村商業銀行該股權證的分紅賬戶(賬戶號:XXX)的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審判長 薩楚拉圖
審判員 王志成
審判員 李紀聞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木 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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