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馬某某訴王某離婚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9-11閱讀量:(1531)
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土左民初字第01034號
原告馬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
委托代理人孫雷,內(nèi)蒙古卓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
原告馬某某訴被告王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周淑琴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孫雷,被告王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馬某某訴稱,2005年3月1日原、被告領(lǐng)取了結(jié)婚證。婚后兩人感情還好,20**年**月**日婚生女兒王某甲出生。被告為人多疑對孩子沒有責任心且有酗酒的愛好,總是對原告疑神疑鬼,酒后對原告進行家暴。經(jīng)多次商談均無好轉(zhuǎn)。現(xiàn)雙方已經(jīng)分居11個月。故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婚生女兒王某甲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1000元;判決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位于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碧水某某小區(qū)**號樓**單元**樓東戶的房產(chǎn)由原告占有使用,原告歸還共同債務240700元。
被告王某辯稱:原告說的不是事實,我們感情沒有破裂,還能好好的生活在一起,我不同意離婚,喝酒誰也喝了,沒有對原告實施過家庭暴力,以后日子會越來越好。
庭審中,原告為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向法庭提供了一下證據(jù),一、《商品房買賣合同》擬證明該套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且有130000元貸款未還;二、電話錄音、光盤,擬證明夫妻共同債務為240700元,其中包括房屋貸款130000元。
被告王某的質(zhì)證意見為對證據(jù)一認可,對證據(jù)二部分認可,其中欠蒙兵10000元,楊漢林2000元,油工3000元,電視2700元,馬永寬10000元,共計27700元,其余不認可。
本院對原告所舉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認可。
被告向法庭提供了,欠條1份,擬證明因買房借郭某某15000元,月息1.5分,至今未還。
原告馬某某的質(zhì)證意見為我不知道。
本院對被告所舉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采信。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3月1日登記結(jié)婚,并生育一女,取名王某甲(現(xiàn)年9周歲)。2015年7月原告以被告酒后對其進行家暴為由訴至法院,請求與被告離婚,女兒王某甲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1000元,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位于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碧水某某小區(qū)**號樓**單元**樓東戶的房產(chǎn)由原告占有使用,原告歸還共同債務240700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結(jié)婚后感情還好,并育有一女。原告訴稱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被告不予認可,原告亦未舉證證明,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且被告不同意離婚,雙方應多溝通,相互體諒,不應草率離婚。故原告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不準予原告馬某某與被告王某離婚。
二、駁回原告馬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0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馬某某負擔7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周淑琴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胡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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