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周某與鄢某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9-14閱讀量:(2686)
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東勝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東民初字第1459號
原告周某,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楊揚,內蒙古赫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鄢某,女,1976年6月27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尚貞,內蒙古易非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訴被告鄢某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本案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慶達瑪尼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揚,被告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尚貞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某訴稱,2013年7月30日霍日查向尚曉剛提出借款,尚曉剛向霍日查分兩筆出借100萬元、33萬元,并由霍日查于該日出具借據兩支,其中100萬元借款約定月息1.2%。2014年2月18日,尚曉剛與原告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書》,約定尚曉剛將其對霍日查以及被告的兩筆共計133萬元債權轉讓給原告,并于2014年2月22日將該債權轉讓事宜通知給了被告。故訴至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借款本金133萬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本金100萬元的利息136666.68元(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起訴之日按月息1.2%計算);3、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本金100萬元的利息(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月息1.2%計算);4、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本金33萬元的利息(自起訴之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5、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告周某就其訴訟主張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
一、借據兩支、轉賬憑證一支,證明1、霍日查與尚曉剛之間的借貸關系;2、尚曉剛與2013年7月30日向霍日查出借133萬元;3、雙方約定該筆借款利息為月利率1.2%;4、尚曉剛于2011年1月30日向霍日查匯款100萬元;
二、債權轉讓協議書一份、錄音一份,證明1、尚曉剛與原告之間債權轉讓合同關系;2、尚曉剛與2014年2月18日將其對霍日查享有的133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轉讓給了原告;3、尚曉剛于2014年2月22日將其對霍日查享有的133萬元債權轉讓給原告的情況告知給了被告;
三、婚姻登記信息表一份,證明1、霍日查生前與鄢某于2005年9月6日登記結婚;2、至2014年2月26日向民政局調取該詳細表是霍日查與鄢某的婚姻登記信息沒有變化;3、2013年7月30日系霍日查與鄢某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四、陳永勝(男,1961年4月22日生,漢族,內蒙古赫揚律師事務所律師,現住東勝區東方陽光小區3-1-501,身份證號:152725196104220010,通過同學吳長慶認識的原告、霍日查,都是朋友)的證人證言,證明結合原告所提供的錄音證據,綜合表明被告知曉尚曉剛將債權轉讓給原告的行為,被告說在東仕戴斯酒店沒有見過證人,但是在另一個案件中陳述說當時在酒店有3個男的,只是其中一個不認識,不能確定是不是證人,現在卻說沒見過被告,前后矛盾。證人陳述:“2014年正月二十幾,在原告住的東仕戴斯房間,有原告、尚曉剛、被告和我,尚曉剛說欠周某的錢,霍日查還欠尚曉剛的錢,說將債權轉移了吧,被告說可以,當時尚曉剛讓被告在債權轉讓協議書上簽個字,被告不簽,當時原、被告又談了霍日查的財產和如何還款的事情。”。
被告鄢某辯稱,不同意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因為被告認為該筆債權債務沒有轉移,尚曉剛與霍日查之間確實有借貸往來,原告和尚曉剛之間的債權轉讓,被告沒有接到債權轉讓和通知,原告主體不適格。
被告鄢某針對其答辯意見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庭審質證中,被告對原告證據一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因為尚曉剛與霍日查之間的借款133萬元,其中100萬元是本金,33萬元是利息;對證據二不清楚,因為債權是霍日查生前形成的,在霍日查死后,被告沒有收到債權轉讓通知,被告不予質證;對證據三無異議;對證據四真實性及證明的問題均不認可,因為1、被告陳述說錄音材料里面體現到了將債權轉讓通知了被告,但是被告沒有聽到也沒有看到;2、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對于債務人來說是原債權人應當盡到了義務,僅憑被告沒有見過的證人和錄音不能證明,被告對該事情均不知情。本院審查認為,原告證據一、二、三形式、來源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證據四,證人陳永勝與原告代理人楊揚系同一律師事務所律師,有利害關系,本院不予確認。
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30日被告鄢某丈夫霍日查(已故)分別向尚曉剛借款100萬元、33萬元,其中借款100萬元約定月息為1.2%,按季付息,借款33萬元未約定利息,兩筆借款均未約定還款期限。
另查明,2014年2月18日,尚曉剛與原告周某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約定:尚曉剛將對霍日查的債權133萬元本金及利息全部轉讓給原告周某;原告通過訴訟、和解等方式取得霍日查欠尚曉剛的錢款后,在三日之內全部支付給尚曉剛。尚曉剛以口頭方式將債權轉讓事宜通知給被告鄢某。
本院認為,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案外人尚曉剛將向被告鄢某丈夫霍日查的133萬元本金及利息的債權轉讓給原告周某,并通知了被告鄢春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故原告的起訴主體適格。因借款人霍日查去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上述債務為霍日查、鄢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故原告主張被告鄢某承擔償還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的借款100萬元及利息,被告鄢某對100萬元借據無異議,且雙方約定的利息未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故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借款33萬元,被告辯稱33萬元是利息,但未能提供證據予以佐證,且借據明確記載借現金33萬元,故被告的上述辯稱理由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上述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借款33萬元從起訴之日的逾期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鄢某償還原告周某借款100萬元及其從2013年7月30日起至給付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1.2%計算;
二、被告鄢某償還原告周某借款33萬元及其從2014年2月25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逾期利息;
以上一、二項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付清。
案件受理費9000元,由被告鄢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慶達瑪尼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溫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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