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與陸某合同糾紛案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5-09-14閱讀量:(1503)
青海省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東十立字第02號
起訴人某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寧東川工業園區。
法定代表人李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喇成霖、凌愛軍,青海樹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2014年1月30日,本院收到某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起訴陸雅楠的起訴狀,因陸雅楠在公司從事收銀工作期間接收客戶繳納的代辦費20000元后,未將其交給公司的財務部門,起訴人發現后多次要求其返還客戶繳納的代辦費,但陸雅楠均予以拒絕,故要求依法判令陸雅楠返還代辦費20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經審查,本院認為,某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起訴陸雅楠合同糾紛一案,某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向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起訴,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以(2013)中民一初字第445號民事裁定書駁回某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起訴,青海賽亞華森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某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與陸雅楠之間在發生糾紛時屬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并非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圍,維持原裁定。本案起訴人某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所訴案件已在一、二審中作出裁決,因此本案屬于一事不再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對起訴人某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海英
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
書記員 尹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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