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謝某軍犯強奸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5-09-15閱讀量:(1831)
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15)榆中刑一終字第00020號
原公訴機關橫山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謝某軍,男,2014年5月4日因涉嫌犯強奸罪被橫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橫山縣看守所。
辯護人王喜平,陜西天佑律師事務所律師。
橫山縣人民法院審理橫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謝某軍犯強奸罪,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14)橫刑初字第00213號刑事判決。宣判后,被告人謝某軍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14年4月18日15時許,被告人謝某軍讓員工嚴某某跟隨他去元馳御景尚苑建設工地9號樓地下室清理材料,到地下室西北角樓梯邊時,謝某軍將嚴某某推到墻上,雙手按住嚴某某的頭,強吻嚴某某并脫下褲子強行與嚴發生性關系;2014年5月3日13時40分許,被告人謝某軍安排嚴某某同他到元馳御景尚苑建設工地9號樓地下室清理材料,到地下室后,謝某軍用雙手將嚴某某從肩部按住,將其推在墻上,嚴某某進行反抗,謝某軍使用語言威脅將嚴某某褲子脫至膝蓋處,強行與嚴某某發生關系。隨后,嚴某某回到宿舍告訴其丈夫黃某某自己被謝某軍強奸,隨后黃某某報警。
據此,原審判決認為,被告人謝某軍為滿足其淫欲,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其行為構成強奸罪。被告人謝某軍及辯護人認為,本案系通奸關系,公訴機關指控強奸罪名不能成立,應當宣告被告人無罪。經查,被害人五次陳述均證明,被告人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時,采取雙手壓住被害人肩膀,并將被害人推靠墻上,強行脫去被害人的褲子,并用言語威脅被害人,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敢呼救。事后,被害人將其被奸淫的事實告訴其丈夫。故被告人、辯護人的辯解、辯護觀點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謝某軍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上訴人謝某軍及辯護人認為,雙方是自愿發生性關系,是一種通奸關系。請求依法改判無罪。
經審理查明,上訴人謝某軍犯強奸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有經過原審庭審舉證、質證的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提取筆錄、鑒定意見書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謝某軍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其行為構成強奸罪,依法應予懲處。上訴人謝某軍及辯護人認為雙方系自愿發生性關系,請求改判無罪的理由,經查,被害人多次陳述上訴人謝某軍借安排工作之便將帶到地下室,后強行將被害人推靠到墻上,按住肩膀,言語威脅致被害人不敢呼救、反抗發生性關系,且被害人事后就將此事告知其丈夫,故上訴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駁回。原審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張 利
審 判 員 馬曉艷
代理審判員 惠海勝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鈔子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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