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羅某與王某,某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9-15閱讀量:(1552)
某市某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中區法民初字第05490號
原告羅某,女,漢族,1948年7月8日出生,住某市某區。
委托代理人蔣世旺,北京市中銀(重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男,漢族,1963年5月7日出生,住某市某縣。
委托代理人周建明,男,漢族,1952年5月19日出生,住某市某縣。
被告某支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區某路3號,組織機構代碼xxxxxxx-x。
負責人胡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朱登兵,重慶龍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羅某與被告王某、某支公司(以下簡稱某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審判員喬傳磊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王安平擔任法庭記錄。原告羅某委托代理人蔣世旺,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周建明,被告某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朱登兵,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羅某訴稱,2013年12月21日,王某駕駛渝XXXXXX號摩托車行駛至白象街時,該車車頭與羅某發生碰撞,造成羅某受傷的交通事故。受傷后,李明被送往重慶市中醫骨科醫院治療,住院92天。出院診斷為左股骨頸基底部骨折。住院期間的醫療費27211元由王某支付。經重慶法醫驗傷所鑒定,羅某傷殘等級為九級,續醫費10000元左右,護理時限為住院期間以及出院后三個月。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事故全部責任。因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醫療費、續醫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鑒定費,共計154132、03元;以上費用判令被告某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險內,對原告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余下由王某負擔;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支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發生經過、責任認定無異議,肇事車輛在某支公司投有交強險,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責任保險期間。只認可住院期間的護理費每天80元,營養費無醫囑不認可,精神損害撫慰金認可5000元,交通費認可300元,對醫療費、續醫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無異議,誤工費不認可。保險公司事發后墊付了醫療費10000元。
被告王某辯稱,事發后王某墊付費用23320元,對傷殘等級、續醫費、護理期限無異議。原告的具體賠償項目的意見與保險公司一致。
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21日,王某駕駛渝XXXXXX號摩托車行駛至白象街時,該車車頭與羅某發生碰撞,造成羅某受傷的交通事故。受傷后,李明被送往重慶市中醫骨科醫院治療,住院92天。出院診斷為左股骨頸基底部骨折。住院期間的醫療費27211、03元由王某支付。經重慶法醫驗傷所鑒定,羅某傷殘等級為九級。續醫費鑒定結論為:1、羅某左股骨頸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后,內固定物在位,今后取出內固定費用約需10000元左右;2、羅興碧目前尚無確切左股骨頭壞死征象;但股骨頸骨折容易并發股骨頭缺血性壞死,今后若發生左股骨頭缺血性壞死,則需行左髖置換術治療;3、羅某目前無護理依賴,但住院期間以及出院后一定期間內(如2-3個月)需一人護理。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事故全部責任。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病案資料以及醫療費票據等書證以及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載卷為憑,并經當庭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肇事車輛在某支公司投保有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本案所涉道路交通事故處于強制責任保險期間,該車發生交通事故致行人羅某受傷,相關賠償首先應由某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在交強險之外,因羅某與王某達成一致,不再要求承擔責任,系對自身權利處分,不違反法律法規,本院予以支持。對此次交通事故產生的各項費用評析如下:
醫療費27211、03元、續醫費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40元,雙方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營養費,無醫囑,不予支持;誤工費,羅某受傷時已年滿65歲,舉示的證據亦不足以證明其誤工損失,故對其誤工費的主張不予支持;護理費,羅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九級傷殘,住院92天,且重慶法醫驗傷所的鑒定意見也明確了需要護理的時限,本院確認其護理時限為152天,但羅興碧要求的護理費標準過高,結合其傷情,本院酌情主張住院期間的護理費為每天80元,出院后的護理費為60元每天。故本院確認羅某的護理費為10960元。交通費,本院酌情支持3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此次事故造成羅某九級傷殘,精神遭受痛苦,其請求8000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合理有據,予以支持;鑒定費1900元,有票據為憑,予以支持;殘疾賠償金的請求,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依據以上評析,本院確認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產生醫療費27211、03元、續醫費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40元、護理費10960元、殘疾賠償金75648元、交通費300元、鑒定費19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共計135859、03元。因屬于交強險醫療責任賠償限額有醫療費27211、03元、續醫費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40元,共計39051、03元;屬于傷殘限額的有:殘疾賠償金75648元、交通費300元、護理費109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共計94908元。因醫療項下已超出限額,且保險公司已經在醫療限額內支付了10000元,故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需要賠償94908元。交強險之外,因羅某在交強險之外不再要求王某承擔賠償責任,故本院不再要求王某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在交強險保險范圍內賠付原告羅某94908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
二、駁回原告羅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利息。
本案受理費1691元,由被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上訴費。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喬傳磊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書 記 員 王安平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