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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某市廣安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廣安民初字第3646號
原告龔某某,男,生于2008年2月16日,漢族,農村居民,住某省某市某區
法定代理人龔某,男,生于1980年12月8日,漢族,農村居民,住某省某市某區系原告龔某某之父親。
委托代理人蔣世旺,北京市中銀(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XXXXXXX-X,住所地某市萬盛區。
法定代表人鄧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唐某,男,生于1971年9月8日,漢族,系該公司員工,住某市合川區。
被告唐某,男,生于1986年10月5日,漢族,駕駛員,住某省某市岳池縣。
被告某某分公司,住所地某市渝中區。
負責人曾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車才洪,某巴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龔某某與被告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唐某、某某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審判員劉武某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9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龔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龔某、委托代理人蔣世旺,被告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某、被告唐某、被告某某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車才洪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龔某某訴稱:2014年4月7日,被告唐某駕駛渝BS9069號重型自卸貨車從岳池縣茍角鎮途經廣花路往南充方向行駛,16時07分,其車行駛至廣安區廣花路(興平鎮新平村5組龔秀云家)路段時,其車將從左至右橫過公路的他撞倒,致他受傷,造成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他承擔次要責任。他因此造成的損失有醫療費49055、37元、營養費10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80元、續醫費16000元、護理費71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500元、殘疾賠償金44736元、交通費500元、鑒定費1950元,共計124021、37元,扣除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已支付的醫療費10000元,并按交強險的規定計算后,被告還應賠償他102188、296元,某某分公司按交強險規定及商業險的約定對他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及被告唐某辯稱:1、對渝BS9069號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2、渝BS9069號車是唐某掛靠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經營;3、渝BS9069號車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有關險種,該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某分公司辯稱:1、該起交通事故的責任以交警部門的認定為準,責任比例為被告唐某承擔70%的責任,原告承擔30%的責任;2、被告唐某在具備合法有效的駕駛證、行駛證的情況下,他公司方按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付;3、他公司應按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承擔原告的醫療費,建議剔除15%;4、他公司墊付了原告10000元的醫療費,應在原告的賠償款中扣減;5、他公司不承擔鑒定費和訴訟費;6、原告主張的營養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過高;主張的殘疾賠償金應按農村居民的標準計算。請求依法處理。
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7日,被告唐某駕駛渝BS9069號重型自卸貨車從岳池縣茍角鎮途經廣花路往南充方向行駛。16時07分,當車行駛至廣安區廣花路(興平鎮新平村5組龔秀云家)路段時,其車將從左至右橫過公路的原告龔某某掛倒,致龔某某倒地受傷,造成交通事故。2014年4月18日,廣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二大隊對該起交通事故作出廣公交認字第(2014)第2014010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唐某承擔此次事故主要責任,龔某某承擔此次事故次要責任。原告龔某某受傷后被送往廣安市人民醫院治療,其損傷出院診斷為:右側脛、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右足第3跖骨遠端骨折、蛛網膜下腔積血、全身多處軟組織傷伴皮膚擦傷、左側額葉腦挫傷。在該院住院54天出院,用去醫療費48904、37元,其中唐某墊付醫療費12000元,某某分公司墊付醫療費10000元。龔某某出院醫囑為:好轉出院,院外加強營養,術后3月逐進性負重行走,門診隨訪,待患肢骨折骨性愈合后返院取出內固定。2014年7月7日,廣安世紀司法鑒定中心對龔某某之損傷作出鑒定意見:龔某某右脛腓骨骨折并行內固定術后評定為十級傷殘,續醫費共約人民幣16000元,護理時間為89天左右,均按每天1人護理計算。原告支付鑒定費1950元。庭審中,經原、被告協商,均同意對原告龔某某已產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剔除保險公司不予承擔的部分,剔除比例為15%。訴訟中,某某分公司要求對原告龔某某的傷殘等級、續醫費、護理時間的鑒定結論給予一定時間進行復核,復核后如需重新鑒定在2014年10月15日前向本院提交重新鑒定的書面申請,逾期未提交重新鑒定的書面申請,視為認可該鑒定結論。某某分公司未在該期間內提交重新鑒定的書面申請。
同時查明:被告唐某駕駛的渝BS9069號重型自卸貨車系唐某購買掛靠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經營,唐某取得了準駕車型為B2的駕駛證,證號為511621198610055896。渝BS9069號車在被告某某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其中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為1000000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條款。
另查明:原告龔某某戶籍系農村居民,其父親龔某、母親唐海蓉從2011年3月開始在江蘇省吳江市務工,居住于吳江市橫扇鎮滄浦路569號,并均辦理了“江蘇省居住證”,龔某于2011年3月10日與吳江市元盛冶金鑄造有限公司簽訂了《全日制勞動合同書》。原告龔某某于2012年3月開始在廣安市廣安區興平鎮小布點幼兒園學習,并同其祖父龔秀云、祖母親黎仁珍于2012年1月租住廣安區興平鎮興花街88-2號房屋,由其祖父母照料其生活。
訴訟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護理人員收入狀況及治療醫院所在地同等級別護理勞動報酬的相關依據。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一、到庭訴訟參與人的當庭陳述。
二、原告及其父母的常住人口登記卡。
三、廣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二大隊對該起交通事故作出的廣公交認字第(2014)第2014010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四、渝BS9069號車的行駛證、被告唐某的駕駛證。
五、渝BS9069號車的交強險、商業險保險單。
六、原告龔某某在廣安市人民醫院的病歷、出院證明、醫療費票據、檢查報告等。
七、廣安世紀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的鑒定書、鑒定費票據。
八、原告之父親龔某與吳江市元盛冶金鑄造有限公司簽訂了《全日制勞動合同書》、工資表、龔某與唐海蓉辦理的《江蘇省居住證》。
九、證人伍國友、蔣旭光、胡兆明出具的證明,及證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十、廣安市公安局廣安區分局興平派出所、廣安市廣安區興平鎮新平村村民委員會、廣安市廣安區興平鎮居民委員會、廣安市廣安區興平鎮小布點幼兒園出具的證明。
本院認為:被告唐某駕駛其掛靠被告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渝BS9069號重型自卸貨車撞傷原告龔某某,造成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龔某某承擔次要責任,訴訟各方對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未提出異議,故本院采信交警部門對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責任認定,本院根據責任雙方的過錯程度確定唐某承擔80%的責任,龔某某承擔20%的責任。鑒于渝BS9069號車在在被告某某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其中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為1000000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條款,故被告保險公司應按交強險的規定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約定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按交強險的規定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合同約定不屬保險公司賠償的部分,應由被告唐某及原告龔某某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渝BS9069號車系唐某掛靠被告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經營,故被告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對唐某承擔的責任負連帶賠償責任。對訴訟中原、被告達成的對原告龔某某已產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剔除保險公司不予報銷的部分,剔除比例為15%的協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龔某某戶籍雖系農村居民,但其父母長期在城市務工,其自已亦從2012年3月開始在城鎮居住、學習,故應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原告龔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后納入本案賠償范圍的合理損失為:1、已產生的醫療費48904、37元;2、續醫費16000元;3、營養費1080元(20元/天×54天);4、住院伙食補助費1080元(20元/天×54天);5、護理費6828、97元(28005元÷365天×89天)(因原告未提供護理人員收入狀況及治療醫院所在地同等級別護理勞動報酬的相關依據,護理費按鑒定機構出具的護理天數89天以2013年四川省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平均工資28005元1人護理計算);6、交通費300元(酌情考慮為300元)、7、殘疾賠償金44736元(22368元×20年×10%);8、精神損害撫慰金2500元,共計人民幣121429、34元,鑒定費1950按其他訴訟處理。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十五條第一款“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賠償損失”、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龔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應納入本案賠償范圍的損失為:已產生的醫療費48904、37元、續醫費16000元、營養費10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80元、護理費6828、97元、交通費300元、殘疾賠償金4473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500元,共計人民幣121429、34元,由被告某某分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10000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54364、97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39782、97元,被告唐某賠償5868、53元;原告龔某某自己承擔11412、87元。
二、上述各被告承擔的賠償款,品迭唐某墊付原告的醫療費12000元、被告某某分公司墊付的醫療費10000元后,實際由被告某某分公司賠償給原告龔某某88016、47元,支付給被告唐某6131、47元。
三、駁回原告龔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2780元,減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龔某某負擔278元,被告唐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1112元,分別向廣安市廣安區人民法院交納。
其他訴訟費1950元(即鑒定費),由原告龔某某負擔390元,被告唐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1560元。被告唐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的其他訴訟費1560元支付給原告龔某某。
上述款項,限被告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如果某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某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上訴狀副本,上訴于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逾期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依法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劉武某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書記員 林雪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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