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王某訴被告雷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9-16閱讀量:(1270)
廣元市利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廣利州民初字第346號
原告王某,女,漢族,生于1980年11月2日
委托代理人朱紹林,系四川力發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雷某,男,漢族,生于1976年2月25日
委托代理人鄒某某,女,漢族,生于1956年1月9日
原告王某訴被告雷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黃曉紅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朱紹林,被告雷某、委托代理人鄒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我與被告于2004年經人介紹后認識,2005年2月16日登記結婚,2006年3月8日生育一女,取名雷某甲。婚后共同生活期間,由于婚前認識時間短暫,沒有進行足夠的了解,倉促結婚,婚后在生活中因性格、生活習慣、文化等的差異,一直感情不睦。在小孩出生后,雙方就因家庭瑣事經常爭吵,感情在原本就不深的基礎上出現了裂痕,2009年上半年,原、被告即在家分開居住。去年3月,原告無法忍受被告冰冷的態度,即離家到外面租房居住。故訴請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系,婚生女雷某甲由被告撫養。
被告辯稱:我愿意和原告在一起過,我對她還有感情,不愿意和她分開。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經人介紹認識后戀愛,2005年2月16日登記結婚,2006年3月8日生育一女,取名雷某甲。2013年3月,原告因與被告性格、生活習慣等的差異離家居住,并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起訴離婚。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于2004年經人介紹認識后戀愛,自愿登記結婚,婚后又生育子女,且雙方均無不良惡習。雙方發生爭執系因生活瑣事引起又缺乏溝通所致,且原告訴稱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但未向本院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由此,原告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中某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中某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王某訴與被告雷某離婚,本院不予準許。
案件受理費260元,減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黃曉紅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 李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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