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余某某訴唐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9-18閱讀量:(1550)
四川省內江市東興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內東民初字第886號
原告:余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內江市東興區人,村民。
委托代理人:王云長,系四川漢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唐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內江市東興區人,村民。
委托代理人:唐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內江市東興區人。
原告余某甲與被告唐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胡康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4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余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長云、被告唐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某乙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余某甲訴稱:原、被告于2009年11月相識,20**年**月辦理結婚登記,20**年**月**日生育長女余乙,20**年**月**日生育次子余某丙。婚后原告發現被告有吸毒惡習,雙方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打架。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請求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婚生子女余乙、余某丙歸原、被告各自撫養一個;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唐某甲辯稱:原告沒有家庭責任感,聽信他人傳言,常為家庭瑣事和我發生吵鬧,我同意離婚,但因原告無家庭責任感,不能照顧好小孩,我要求兩個小孩由我撫養,并由原告承擔每月撫養費。另生育次子所交罰款尚欠賬1.5萬元,應系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原、被告共同償還,同時原告應賠償我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1月相識、戀愛,20**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20**年**月**日生育長女余乙,20**年**月**日生育次子余某丙。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原、被告及子女與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因脾氣性格及生活觀念等分歧,原、被告常為收入管理、家庭開支、子女撫養、父母贍養等家庭瑣事發生爭吵、甚至打架,導致原、被告雙方感情逐漸淡薄直至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訴至本院請求離婚。
上述事實,有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戶口復印件、田家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缺乏溝通、交流,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又不能妥善化解矛盾最終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現原告訴請離婚,被告亦同意離婚,故本院準予原、被告離婚。原、被告在庭審時主要爭議在于子女撫養權,原告雖在婚姻存續期間因與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對子女照顧較少,但并無虐待子女等不適宜行使子女撫養權的情形,且若離婚后由被告一人撫養照顧兩子女,既加重了被告的撫養責任,又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長,故原告要求兩子女各自撫養一個的請求,既符合法律規定,亦符合社會情理,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長女已滿四周歲,而次子還未滿三周歲,故目前由原告撫養長女、被告撫養次子較為妥當。被告要求原告補償精神損害費1萬元及承擔1.5萬元共同債務的請求,因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責任的基礎上,經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余某甲與被告唐某甲離婚;
二、婚生長女余乙歸原告余某甲撫養,婚生次子余某丙歸被告唐某甲撫養,撫養費由原、被告各自承擔。
案件受理費130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胡 康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楊維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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