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XX公司訴XX四川分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判決書
發表于:2015-09-18閱讀量:(1905)
四川省內江市東興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內東民初字第1089號
原告:重慶市XX實業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重慶市永川區xx大道xx號。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云長(普通授權),系四川常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陽某某(特別授權),系該公司員工。
被告: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住所:成都市錦江區東大街xx樓段xx號xx廣場xx棟xx號xx樓。
負責人:安某某,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蒲運琦(特別授權),系四川普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胡序言(普通授權),系四川路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江中心支公司。
住所:內江市東興區xx路xx號xx公寓。
負責人:陳某,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蒲運琦(特別授權),系四川普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胡序言(普通授權),系四川路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重慶XX實業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訴被告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簡稱XX四川分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內東民初字第177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2014年1月23日,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內民終字第76號民事裁定書,撤銷(2013)內東民初字第1771號民事裁定書,指令內江市東興區人民法院審理。本院受理后,經原告XX公司申請,依法追加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XX內江中心支公司)為被告。庭審前,當事人申請進行庭外和解無果。本院依法由審判員郭啟軍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何剛、代理審判員李蓋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0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云長和被告XX四川分公司及XX內江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蒲運琦、胡序言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XX公司訴稱,原、被告于2011年8月1日簽訂了《建筑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合同約定施工項目為內江市“xxx”住宅工程;基本保額為每人40萬元,附加建工意外醫療費每人2萬元;合同有效期自2011年8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2012年4月**日上午,原告公司員工陸某文在該工程施工中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因被告拒賠,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連帶賠償意外傷害身故賠償金和醫療費共計42萬元,由被告承擔訴訟費。
被告XX四川分公司辯稱,原、被告確已簽訂保險合同。但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陸某文系事故發生時其公司員工,未能證明其因陸某文的死亡取得向被告主張賠償的權利;原告的主體不適格,根據合同約定,受益人應為原告的員工中在保險期間內死亡者的法定繼承人;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XX內江中心支公司辯稱,同意XX四川分公司的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1年8月31日,原告XX公司與被告XX內江中心支公司簽訂《建筑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約定:保險期間自2011年8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主險的基本保額為每人400000.00元,附加建工意外醫療險的保額為每人20000.00元;特別約定為:自2011年7月30日到2013年1月30日合同施工項目“內江xxx住宅項目一期”;總人數1000人;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原告XX公司按約支付了約定的保費87989.40元,被告XX內江中心支公司向原告XX公司出具了簽章為“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合同專用章”的保險單,并按慣例以其省分公司即XX四川分公司的名義向原告XX公司出具了發票。
2012年4月**日上午9時許,在原告XX公司在建的xxx住宅建筑工地上,內江市東興區白合鎮xx村xx組村民陸某文頭部被砸傷,經醫院搶救無效于次日上午11時死亡,搶救費共計8596.76元。
庭審中,原告XX公司提供的證據僅證明陸某文系在其在建的xxx住宅工地受傷死亡,但無證據證明陸某文系其公司工作人員。經釋明有關民事訴訟法和證據規定等司法解釋,原告仍未出示陸某文系該公司工作人員的證據。兩被告出示了陸某文不是原告公司工作人員的證據。
另查明,陸某文出生于19**年**月**日,事故發生時已年滿61周歲。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的營業執照副本、保險單及保險條款、保費發票、死亡通知書、派出所情況說明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XX司與被告XX內江中心支公司簽訂的《建筑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該合同對被保險人僅約定人數為1000人,無確定的被保險人的名單?!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撫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根據保險法的規定,結合合同約定,該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為原告XX公司于合同有效期內在內江xxx住宅工地上的工作人員,除此以外的人員不能成為該合同的被保險人。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的前提條件,均為受害人陸某文系原告XX公司在xxx住宅工地上的工作人員,但因原告無證據證陸某文系該公司的該工地的工作人員,故原告的訴訟請求均不應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重慶市XX實業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7600.00元,由原告重慶市XX實業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郭啟軍
審 判 員 何 剛
代理審判員 李 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古 薇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