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某有限公司與某某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民事訴訟保全裁定書
發表于:2015-10-10閱讀量:(2053)
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濱功訴保字第12號
申請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區***號集中辦公區。
法定代表人類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謝亞婷,天津寶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葉昌明,天津寶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區***室。
法定代表人趙某,經理。
申請人某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某有限公司因建設工程發生糾紛,申請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查封、凍結被申請人某有限公司銀行存款108000元或等值財產。案外人張某、解某以張某名下的坐落于河北區××的房產為申請人的申請提供了擔保。
本院認為,申請人某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凍結被申請人某有限公司銀行存款108000元或等值財產;
二、查封擔保人張某名下的坐落于河北區××的房屋一套。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審判員 吳勁柏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書記員 張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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