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林××與金××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10-10閱讀量:(1543)
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濱漢民初字第2339號
原告林×。
委托代理人劉新偉,天津百博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金××。
原告林×與被告金××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么小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6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林×及委托代理人劉新偉,被告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林×訴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2013年10月18日購買天津中新生態城和韻路××××號景杉園×-×××室房屋,2014年5月1日搬進該房居住。2014年7月原告發現被告手機經常收到女性朋友曖昧短信,后雙方開始分居。分居期間雙方仍然爭吵不斷,2015年1月原告回原籍居住至今。綜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訴請判令原、被告離婚,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
1、結婚證復印件1份,載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擬證明雙方存在婚姻關系;
2、分手協議書復印件1份,載明原、被告于2014年7月20日約定先分居一年,然后和平分手;房產一套按購房合同出資比例進行分配;擬證明雙方分居事實。
被告金××辯稱,原、被告于××××年××月自由戀愛,雙方登記結婚與購房搬家時間,原告陳述無誤。被告手機確實收到過異性曖昧短信,對此我已經向原告做了解釋,也誠懇承認了自己的錯誤,我認為這件事不足以造成雙方感情破裂。2014年7月20日原、被告確實簽過一份分手協議書,當時自己是一時沖動,但簽了協議書后,雙方又和好了。原、被告分居時間也就半年,原告去成都找工作是分居主要原因。我很在意原、被告之間的感情,我認為雙方感情還沒有破裂,故不同意離婚。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證據材料。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自由戀愛,××××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初雙方關系較好,后因被告手機經常收到婚外異性曖昧短信,導致夫妻關系不睦,至今分居半年時間,故原告訴至本院,要求判令原、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庭審中,被告認可夫妻關系不睦事實,認識到自己一些不當娛樂已嚴重傷害雙方感情,言明對此深感懊悔,懇請原告諒解并給其改正機會。被告認為雙方矛盾尚未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故不同意原告離婚請求。原告提供的結婚證與分手協議書復印件,被告無異議,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近來關系雖然不睦,但尚無事實證明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現被告不同意原告離婚請求,應視為雙方存在和好條件,原、被告理應珍惜和好機會。只要原、被告共同努力,相互諒解,善于溝通,彼此仍有和好可能,故以不離婚為宜。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林×與被告金××離婚。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并由上訴人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么小燕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員 崔洪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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