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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濱民初字第1503號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區某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李金凱,天津瀚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區某路某號。
法定代表人楊某。
委托代理人孫明明,天津百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新偉,天津百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區某街。
法定代表人梁某。
委托代理人王瑩,天津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穎顥,天津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區上地十街10號百度大廈三層。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瑩,天津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穎顥,天津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區某路11號25層、26層。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代理人吳某,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李洋洋,天津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與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網某公司)、某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在某公司)、某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qs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 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月22日第一次開庭審理,原告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金凱,被告某某公司委托代 理人孫明明,被告網某公司、在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瑩、張穎顥,被告qs公司委托代理人吳某、李洋洋到庭參加訴訟。于2015年1月30日第二次開庭審 理,原告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金凱,被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劉新偉,被告網某公司、在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瑩、張穎顥,被告qs公司委托代理人吳某、李 洋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公司訴稱,原告成立于1994年7月16日,1994年9月1日申請注冊TWT圖形商 標,1996年6月29日取得商標專用權,經過多年的宣傳推廣,“TWT”圖形商標多次被天津市工商局評為著名商標,并在2013年度被國家工商總局評為 馳名商標。自成立至今,原告一直持續使用“某”作為企業字號,經過多年的使用、宣傳及維護,如今“某”字號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為相關消費者所 熟知;同時,“某”閥門產品暢銷國內外,并在國家很多重要工程中獲得中標并使用,產品質量獲得政府有關部門、相關行業協會及消費者的眾多好評,“某”作為原告的企業名稱及知名商品名稱承載著原告多年積累的商業信譽,對相關消費者識別、選購原告產品起著重要的區別作用,因此,“某”相應的知識產 權應受到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的保護。被告明知原告的影響力及知名度的情況,將“某”作為關鍵詞通過百度搜索引擎網站發布廣告,已經構成不正 當競爭,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被告網某公司、在某公司作為百度搜索引擎的經營者,被告qs公司作為百度搜索引擎的天津代理商,未履行嚴格審查義務,應當對 原告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且,被告在推廣網站里面顯著位置使用原告“TWT圖形”商標及“某閥門”字樣,未經原告許可,已經侵犯了原告的商 標權。因此,原告為維護企業的知識產權不受侵害,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訴請: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公司的商標;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與“瓦 特斯”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樣作為關鍵詞在網絡上面推廣;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以及合理支出費用,各被告承擔連帶責任;4、訴訟費由被告承 擔。
某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證明原告自成立至今一直持續使用“某”字號。
證據二、qs百度推廣續費服務訂單,證明qs公司是百度公司在天津地區總代理;原告是qs公司長期合作客戶;qs公司與百度公司明知原告公司字號的情況下,準許某某公司使用“某”做關鍵詞進行推廣。
證 據三、原告獲得的部分企業榮譽證書;證據四、1997年度至2009年度原告的審計報告;證據五、廣告發票;證據六、著名商標、馳名商標證書;證據七、機 械行業標準;證據八、用戶反饋意見;以上證據證明原告在被告某某公司成立之前、宣傳推廣之前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一定的影響力。
證據九、裁判文書,證明原告的知名度、影響力已經得到了生效司法判決的確認,與被告某某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侵權行為被生效司法判決確認。
證據十、(2014)津泰達證經字第4631號公證書,證明被告某某公司在自己網站上的顯著位置使用原告的圖形商標,并將原告知名字號“某”作為關鍵詞做網絡推廣。
證據十一、天津市泰達公證處發票,證明原告為保全被告侵權信息支出的合理費用。
證據十二、代理合同,證明原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律師代理費。
某某公司辯稱,被告沒有冒用原告的注冊商標,“某”不是注冊商標,不存在冒用一說。被告作為原告的代理商,在銷售原告產品時不可避免使用原告的字號,對商標也是合理使用,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某某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授權委托書,證明2014年8月11日至2014年11月10日,原告委托被告在中建六局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項目中負責TWT閥門設備的銷售代理。
證據二、四份代理合同及兩份發票,證明被告一直是原告的代理商,在本案訴訟期間,原告也一直向被告銷售產品,被告轉銷售原告的產品時不可避免會用到原告的商號,原告清楚被告的行為是轉銷售行為,故在此期間使用原告的商標不涉及侵權。
網 某公司、在某公司辯稱,根據原告訴請,原告主張權利的基礎是圖形商標“TWT”,商標使用行為僅限于某某公司的官方網站,其在推廣網絡上所使用的“某”三個漢字與原告的商標不夠成近似商標,同時某某公司系合理使用原告的“TWT”圖形商標,故某某公司的行為不夠成商標侵權,繼而網某公司、在某公司為 某某公司提供推廣服務的行為也不構成商標侵權;原告對“某”三個字不享有商號專用權,從工商登記查詢得知以“某”三字作為商號的企業僅在塘沽地區 就達七八家。對于某某公司的使用行為,被告既沒有提供幫助,也不負有先審查義務,且在得知被訴事實后,在第一時間采取了斷開鏈接等措施,不應承擔侵權責 任。
網某公司、在某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2014京方正內經證字第17655號公證書,證明百度公司在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后及時采取措施下某涉案信息關鍵詞推廣,百度網站現已經不存在使用涉案關鍵詞的網絡推廣。
證據二、2012國信1625號公證書,證明在推廣用戶使用自己的注冊賬號設置推廣“關鍵詞”的過程中,百度已經多處提示推廣用戶不得侵犯他人權利。
證據三、2011京方圓22201號公證書以及2011京長安內經證字第8540號公證書,證明百度已經履行了向用戶提醒告知相關法律條款以及告知不能侵犯他人權利的義務。
證據四、2011京方圓內經證字22200號公證書,證明百度一貫重視他人合法權利,公示了根據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的保護他人權利的措施和步驟,以及建立、完善權利通知制度。
被 告qs公司辯稱,關于原告主張的涉嫌侵犯“TWT”圖形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被告在某公司、網某公司與qs公司均未參與,該圖形僅出現在某某公司的網站上, 故該被訴行為與被告在某公司、網某公司、qs公司無關。關于原告主張的使用“某”漢字作為推廣關鍵詞的行為,首先關鍵詞的添加系某某公司單獨實施,與 被告無關;其次因為在某公司、網某公司對于關鍵詞是否侵犯他人知識產權不具備技術上的審查能力,故根據侵權責任法三十六條第三款不構成侵權。qs公司僅從 事業務銷售,不介入技術領域,因此也不構成侵權,且在某公司、網某公司在接到訴狀后已對涉案關鍵詞進行了斷開鏈接的技術處理,根據侵權責任法確定的通知加 移除規則,在某公司、網某公司、qs公司均不構成侵權。因為某某公司的企業名稱中包含“某”漢字,故qs公司認為其使用“某”作為關鍵詞有依據, 且qs公司應訴后了解“某閥門”可能是行業內的通用名稱。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在某公司、網某公司、qs公司的訴訟請求。
qs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地區總代理授權書,證明qs公司與在某公司之間的關系。
證據二、網頁打印件3張,第一頁系搜狗百科對“某閥門”的解釋,指出其是通用名稱;后兩頁是美國某的網頁,提請法庭注意“某閥門”是否為通用名稱。
經 審理查明,原告成立于1994年7月16日,經營范圍為生產、銷售、維修閥門產品等。1996年6月原告取得第850343號“TWT”圖形商標專用權, 核定使用商品第6類閥門,注冊有效期限自1996年6月28日至2006年6月27日。2006年8月1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核準上述商標續展注冊,續展注冊有效期自2006年6月28日至2016年6月27日。2004年1月,原告取得第3202931號“TWT”注冊商標專 用權,核定使用商品第6類閥門,注冊有效期限自2004年1月28日至2014年1月27日。2013年10月17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 總局商標局核準,上述商標續展注冊有效期自2014年1月27日至2024年1月27日。經過多年的宣傳推廣,“TWT”商標及圖形商標多次被天津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認定為天津市著名商標,“TWT”圖形商標在2012年6月5日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原告一直將“某”作為企業字號使用至今。原告成立以來,在業界獲得較多好評和榮譽。此外,原告在全國多地設立分支機構,為宣傳推廣企業,原告每年均有相當廣告費用的投 入。
網某公司系百度網的所有者和經營者,在某公司負責百度推廣服務。qs公司為在某公司授權的百度推廣服務在天津地區總代理,負責百度推廣 服務客戶開發和客戶服務,授權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原告與某某公司均為qs公司的客戶。某某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2 日,注冊資金200萬元。
原告申請天津市泰達公證處進行證據保全公證,天津市泰達公證處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津泰達證經字 第4631號公證書。根據公證書記載,在百度搜索框中輸入“塘沽某閥門”,進入搜索結果網頁,點擊“(原中美合資)塘沽某閥門網站”,顯示的是沃 茨公司的網站,某某公司在其網站上端的顯著位置使用了原告的“TWT”圖形商標及“某閥門”字樣。
被告網某公司和在某公司在接到原告的起訴狀后,已經采取技術措施下某涉案信息關鍵詞推廣,百度網站已不存在使用涉案關鍵詞的網絡推廣。
另, 原告起訴后,其與某某公司仍繼續銷售業務關系,簽訂了多份代理商合同,合同中沒有關于商標及商號使用的約定。2015年1月30日,登陸原告的網址 www、twtvalve、com,點擊“聯系我們”,顯示華北地區代理商之一為被告某某公司,代理地區為唐山,聯系人為楊艷杰。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某某公司作為原告的代理商,其在自身網站顯著位置使用原告的“TWT”圖形商標及以“某”作為關鍵詞進行百度推廣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商標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網某公司、在某公司、qs公司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
一、 關于侵害商標權的問題,原告的主張系針對某某公司在其網站上端突出使用原告的“TWT”圖形商標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 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 為。”某某公司在其網站上端使用原告的圖形商標,屬于商標性使用。商標的首要功能是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即讓消費者通過商標將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的提 供者區分開來。某某公司與原告存在代理銷售關系,某某公司主張其主要業務系銷售原告生產的閥門,在網站上使用原告的圖形商標系合理使用,但是某某公司在其 網站的公司簡介中稱“作為一家專門從事閥門開發和制造的業界先驅……開發生產的產品先后獲得二十多項專利及十幾項國家給予的榮譽,并是國家機械工業部閥門 生產標準的締造者”,同時某某公司當庭自認其也銷售其他品牌的閥門,故原告與某某公司既存在銷售代理關系,也是同行業競爭者。某某公司的網站上端只突出使 用了原告的“TWT”圖形商標,未使用其銷售的自有品牌或其他品牌產品的商標,其未經許可使用原告的商標不是為了說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也非通過使用原 告的商標來指明原告的商品,那么其在銷售自有的或者其他品牌的閥門產品時,會讓消費者產生誤解,混淆商品來源和經營主體,并非商標的合理使用。故某某公司 在網站上使用“TWT”圖形商標是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行為;某某公司使用原告的“TWT”圖形商標未經許可,也非合理使用;某某公司的使用行為會造成相關 公眾的混淆和誤認;某某公司的使用行為系故意制造與商標權利人的聯系,利用原告商標的知名度和商標權人的商譽獲得利益,消費者因“TWT”圖形商標的知名 度和商標權人的良好商譽對某某公司的經營行為以及其所銷售的自有品牌或其他品牌的閥門產生錯誤的信賴,給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了傷害,應當屬于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情形,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關于侵害企業名稱權的問題,企業法人享有名稱 權,企業名稱權應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塘沽某閥門公司于1994年成立,其將美方股東名稱中的“Watts”中文翻譯為“某”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 號,具有較強的區別特征。塘沽某閥門公司經過多年經營,在中國境內已經成為有一定消費群體,為相關公眾廣泛知曉且具有較高知名度的企業。根據《最高人 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某”作為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 號,可以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該字號應依法受到保護。
某某公司作為原告的銷售代理商, 原告未提出證據證實其對于某某公司的營銷方式有限制,某某公司將“某”作為搜索關鍵詞,目的在于利用“某”在一定范圍內的知名度吸引相關網絡用戶 的注意,以提高其網站的點擊率從而促成銷售項目。上述行為原本無可厚非,但是某某公司同時銷售其他品牌的閥門,和原告是同行業競爭者,且某某公司在其網站 突出使用了原告的“TWT”圖形商標,故推廣行為與突出使用商標的行為應結合起來分析,即網絡推廣提高了其網站點擊率,而鏈接網頁上又有混淆性的侵權內 容,混淆商品來源和經營主體,上述兩種行為互為襄助,擴大了侵權的范圍和損害后果,本應屬于原告的市場關注和交易機會被某某公司獲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以不正當手段擅自使用他人企 業名稱或字號,引人誤以為是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某某公司具有“搭便車”的故意,借用了原告的聲譽,從而獲取了不正當利益,其行為違 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侵犯了原告的競爭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關于網某公司、在某公司、qs公司的責任問題,某某公司對原 告“TWT”圖形商標的使用是在其官方網站上端,而三被告并未直接使用原告的商標。在以“塘沽某”作為關鍵詞的百度搜索結果中,某某公司的標題、描述 均不存在“TWT”圖形商標使用內容,某某公司也未將“TWT”圖形商標作為百度推廣服務的關鍵詞進行設置,三被告提供網絡技術服務與某某公司的商標侵權 行為沒有關聯,故對于某某公司的商標侵權行為,三被告無承擔連帶責任的事實及法律依據。
在涉案推廣服務中,直接使用“某”等關鍵詞的是 具體購買涉案關鍵詞的某某公司,而非三被告。三被告并未直接實施“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或字號的行為,而是為實施侵權行為的某某公司提供了百度推廣這項網絡 技術服務。原告要求三被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但是依據用戶在使用百度推廣服務時須閱讀并同意的《百度 推廣服務合同》及具體操作流程可以判斷,百度推廣的登陸用戶名和密碼均由某某公司控制,涉案關鍵詞由某某公司自行選定并設置,對于其自行選擇的關鍵詞是否 存在潛在的侵權風險,作為網絡服務商的三被告難以完成全面和深入的審查,且百度要求用戶“保證通過百度鏈接推廣的信息不能含有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內容或指 向這些內容的鏈接”;百度網站上發布有《權利保護聲明》,設置了投訴渠道,寫明了權利通知的條件及格式,以供發現涉嫌侵權行為的權利人能夠得到及時的救 濟;本案無證據證實在某某公司選擇關鍵詞進行網絡推廣而對原告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過程中,三被告與某某公司存在共同的意思聯絡或存在明知或者應知的主觀 過錯;百度在知曉本案后及時采取了措施刪除了上述侵權的關鍵詞、相關鏈接及注釋,故原告要求上述三被告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 持。
四、關于責任承擔的問題,被告某某公司侵害了原告的“TWT”圖形商標專用權和商號權,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 事責任。對于原告的第一項訴訟請求,因原告與某某公司在訴訟期間仍簽訂多份代理商合同,故應允許某某公司對商標合理使用,這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不宜按照 原告的訴請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商標。根據原告主張的事實依據,可知原告的訴請是針對某某公司在其網站上端使用“TWT”圖形商標的行為,本案中沃 茨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網站上端使用原告的圖形商標且未作任何說明不屬于商標的合理使用,故應判令停止該侵權行為。鑒于涉案的推廣信息已經刪除,原告的第二項 訴訟請求已經得到實現,本案中判決某某公司停止推廣行為已無必要。關于賠償數額,對于原告因侵權所受損失及某某公司因侵權所獲利益,原、被告雙方均未舉證 說明,本院綜合考慮原告的知名程度,某某公司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后果,原告與某某公司的關系,原告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等情況,酌情確定某某公司的賠償 數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七)項、第六十三條第 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十七 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 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有限公司停止在其網站上端使用原告某有限公司的“TWT”圖形商標的侵權行為;
二、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某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2000元(含合理支出費用);
三、駁回原告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當事人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36元,原告某有限公司負擔600元,被告某某有限公司負擔23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馬 越
代理審判員 張全偉
人民陪審員 何中偉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陶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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