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員工請病假,千萬別胡亂不批!你有這些誤區嗎?
發表于:2015-11-13閱讀量:(6003)
誒,不是墻頭草喔。我們是有原則的法律人!法律準則!
但是執業需要嘛,我們常常會切換立場。
嘛,先來解決許多用人單位關于“請病假”的誤區。
一、病假和醫療期是一個東西嗎?
NO。
病假期是指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事實上需要接受治療的事實期間,也就是員工休了多長時間的病假,病假期就算多長時間。
雖然法有規定,職工因傷病需要休假的,應憑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療機構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并由企業審核批準。但這一規定并不意味著,你可以不批準員工休病假。
知道身體健康權吧!只要員工有醫保定點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用人單位就應該允許員工休病假。
不同的“假“,不同處理咯 → 《員工的醫療期與病假處理看這里》
二、是否可以指定看病?
不少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規定了指定醫院開具病假證明(指定看病),一般呢,醫院與用人單位建立了長期的合作關系,醫院有可能服從單位的意志。這樣,是肯定不行的。
比如,在員工確實患病需要休病假的時候,不出具病假證明,損害員工的身體健康權。
或者說,指定就醫影響到了員工就醫的便利性(如:居住在A區,指定醫院在B區)。那么,為了員工的身體健康權,到哪家醫院看病就診,應屬于員工自由決定的正當權利。
但是,如果單位可以通過報銷看病交通費、提供醫療津貼等福利項目,并規定,只有去指定醫院就診才有這些福利,引導員工去指定醫院看病。單位的規章制度是依法制定的,并且指定的醫院不存在著違反公平性、合理性及便利性的情況,這樣的指定是可以的。
三、懷疑虛假病假怎么辦?
其實,確實存在著醫院基于人情等緣故開具虛假病假單的情況。
因此,用人單位對員工的病假證明應該擁有復核的權利。
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提交病歷本、病假證明、醫藥費單據等對病假的真實性進行形式上的審查。
要提醒用人單位的是,即使對職工的病假單有懷疑,也不可想當然地就擅自處理職工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否則,會在由此引發的爭議中處于無理無據的境地,最終還要承擔侵害職工權益的責任。
嘛。“泡病假”這種小事不要緊張 → 《如何處理員工“泡病假”的難題》
不要因為害怕員工裝病,就做出超越法律權限的事。
不要因為害怕被傷害而采取不適格的措施侵害員工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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