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如何處理員工“泡病假”的難題
發表于:2015-05-27閱讀量:(5273)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勞動者在因公或非因公患病、負傷時享有休病假的權利。勞動者只要是憑借醫院開具的有效休假證明便可以休病假。目前,企業經常面臨這樣一個問題,即員工借患病之名長期不上班,并要求單位支付工資,也就是所謂的“泡病假”。職工泡病假,既是對社會資源的浪費,同時也是對企業利益的損害。
對于這一問題,用人單位應如何行使自己的權利,維護企業的利益,以下提出幾點建議:
第一、用人單位要完善公司的規章制度
企業的規章制度是體現企業與勞動者在共同勞動,工作中所必須遵守的勞動行為規范的總和。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是企業內部的“立法”,是企業規范運行和行使用人權的重要方式之一,企業應最大限度地利用和行使好法律賦予的這一權利。
處理員工“泡病假”的難題,完善公司的規章制度,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
1、要明確規定請病假的程序及必須提供的材料,如規定員工請病假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醫療費單據、門診病歷(住院病歷)、蓋有醫院專用章并有醫生簽名的病假休息診斷書。
2、要明確曠工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之一,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規章制度應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過民主議定程序,才能有效。實踐中,最有效的辦法,就是規章制度讓員工學習后簽字確認。
綜上可見,企業擁有一份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尤其重要,那么該如何制定呢?請參閱↓↓↓
第二、用人單位要加強醫療期管理。
1、原國家勞動部頒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規定了不同工作年限職工所應享受的醫療期。公司應依據員工的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確定出醫療期。公司應向這類員工做出提示,告知其醫療期期限,以避免員工誤以為可以長期地、沒有限制地休病假。
2、公司應充分查實員工醫療病休請假情況的真偽。在管理角度,公司不應僅憑此類意圖“泡病假”員工提交的醫院所出具的“建議休假證明”即許可員工病休,還可以要求提供其在醫院診斷治療記錄、掛號證明、醫藥交費憑證等其他相關材料,通過這些材料以初步推測病情真偽。
3、調整公司工資標準。工資標準又稱工資率,是按單位時間規定的各等級的工資金額。工資標準又可分為最低工資,績效工資與浮動工資標準。如果病假期間工資標準與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標準差別不大,則員工就可能希望多休一些日期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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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用人單位保留復查的權利。
對員工請病假,用人單位對其合理性有懷疑的,可先進行走訪,再書面通知員工到指定的醫院進行復查。若員工不配合復查的,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員工限期復工。員工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復工的,按曠工處理,符合規章制度規定嚴重情形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總之,用人單位可以合理的行使自己的管理職能,根據職工的具體病情,結合醫療機構的意見,合理的給予職工休假期,期滿后,可以書面形式通知該職工復工。職工無正當理由拒不復工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項很多,翻滾吧,鼠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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