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合同糾紛 - 承攬合同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發表于:2015-11-25閱讀量:(3074)
承攬合同 = 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買賣合同外常見和普遍的合同,也會因為一些事由的發生而終止,那么承攬合同的終止情形有哪些呢?
你知道承攬合同應該怎么寫嗎 → 《加工承攬合同》
一、因一方行使解除權而終止
承攬合同在一方當事人嚴重違約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時,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例如,在定作人不履行協作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時,承攬人有權解除合同;在承攬人違反義務顯然不能按期完成工作時,定做人有權解除合同。
在有解除權的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時,則承攬合同因接觸而終止。
承攬合同可否因當事人一方的意愿而解除呢?
《合同法》原則上承認定作人可以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并規定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該法第28條規定:“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定作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應在合同成立生效后承攬工作完成前提出變更或者解除的請求。
(二)應及時通知承攬人。定作人不對承攬人為變更、解除通知的,不能發生變更、接觸的效力。
(三)對承攬人造成損失的,應付賠償責任。
定作人的解除權,請看→ 《加工承攬合同中定作人之任意解除權》
二、因當事人協議而終止
承攬合同因當事人雙方的合意而成立,也可以因雙方的合意而解除。
在當事人雙方協議解除合同時,承攬合同也即因解除而終止。
三、承攬合同的法定終止
根據承攬合同的性質,承攬合同可因下列事由而終止:
(一)承攬人死亡或者失去工作能力。
在承攬合同中,合同的訂立與定作人對于承攬人完成承攬任務的信任是密不可分的,當承攬人死亡或者失去工作能力時,承攬合同也就達不到訂立合同時的目的,因此,承攬合同法定終止。
承攬人的工作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完成嗎?
(二)定作人死亡,并且其繼承人不需要該項工作。
由而終止合同時,如果承攬人已經完成了部分工作,并且該部分工作對定作人或者定作人的繼承人有用,則定作人或者其繼承人應當驗收承攬人已完成的工作部分并支付相應的報酬。
(三)承攬人或者定作人被宣告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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