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對未成年人的勞動保護規定有哪些
發表于:2015-12-09閱讀量:(3972)
未成年工指的是已滿16周歲但是不滿18周歲的人,在民法上,這一階段的人還屬于未成年人,如果能以自己的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這類人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從事生產工作。
限制、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不是傻傻分不清啊:《什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但畢竟是未滿18周歲,生理和心心心理都沒有發育健全,因此,在生產生活中需給予特別的保護。
我國法律對未成年工的保護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保護措施
1、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3、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4、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處罰措施
1、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2、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3、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4、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
5、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6、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7、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詳細了解繼續戳:《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勞動保護?》
女性職工的特殊保護看這邊:《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包括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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