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債權債務 - 追欠工程款的有效方法與途徑有哪些呢
發表于:2015-12-25閱讀量:(4051)
一、合同預防法
工程結算難難在審價。業主出于種種目的審價不及時,同時審價效力又需雙方確定,常常出現施工方審價,業主不認可;業主審價,施工方不認可,如此重復審價,費力費時。
為此,可在合同中作下列約定:
一了百了:《如何遠離拖欠款?》
1、“業主應在收到決算書×天內完成審價,逾期視為生效”,以預防逾期審價。
有時在合同中直接作上述表述,業主擔心其權益受損而拒簽字。有一種變通辦法,可在合同中明確雙方適用《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
雖然后者是建設部頒布的部門規章(它明確了業主逾期生效)的結果,一旦雙方選擇適用,同樣起到“逾期生效”同等效果。
2、“若施工方對業主的及時審核結果有異議的,雙方同意任一方到××會計事務所審定,以審定價視為最終結論”。以此預防重復審價。
二、以物抵債法(又稱債務重組)
對債務人無現款償還但同意以物抵債的,就進行合理估價。
抵償物要經濟實用,宜于變現。
清欠過程中,對于以物抵債的,需辦理相應權屬抵押登記手續。
同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由總公司致函相應分公司,主要內容是業主拖欠工程款經催討無果,分公司就有義務責任催討。
限期要求分公司與業主協商,以物抵債及延期付款協議。如果業主同意則繼續施工;業主不同意則停工。這時停工,房產公司是很緊張的。
2、延期付款協議予以公證,經公證的還款協議不必訴訟,可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三、依法訴訟法。
時間不要忘了:《欠款的訴訟時效》
應充分利用“優先受償權”、“工程拖欠款還款協議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正的暫行辦法”、“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保護我們的合法債權。
對于證據充分,事實清楚,催討無果而又具備還款能力的,堅決進行法律訴訟。
起訴那些事:《欠款起訴程序》
訴訟實踐中證據收集是基礎,訴訟保全是前提,友好協商是途徑。
一般人我不告訴他:《標準化催收流程,成功催回拖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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