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鐘某東公司減資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4-11閱讀量:(4868)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蘇商終字第0003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鐘某東。
委托代理人于婷,江蘇蘇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中山北路972號B座7-128室。
法定代表人陳某,該公司副總裁。
委托代理人劉春雷,上海劉春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曉哲,上海劉春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江蘇某某信息產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蘇省南京市沿江工業(yè)開發(fā)區(qū)葛關路***號***室。
法定代表人鐘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鐘某東因與被上訴人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江蘇某某信息產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公司減資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寧商初字第1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3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鐘某東委托代理人于婷、被上訴人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張曉哲到庭參加訴訟。原審第三人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審訴稱: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案外人鐘某某以及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經上海市閘北區(qū)人民法院(2012)閘民二(商)初字第525號判決和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3)滬二中民四(商)終字第870號裁定: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應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款1600萬元;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應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利息損失(以1600萬元為基數,從2011年11月4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兩倍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鐘某某對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的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案件受理費125837.1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其他訴訟費2400元由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鐘某某共同負擔。因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鐘某某拒不執(zhí)行生效判決,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向上海市閘北區(qū)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鐘某某僅償還30余萬元后,便表示無力償還剩余債務。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于2011年1月13日設立,注冊資本500萬元,至2012年12月24日,鐘某東、鐘某某通過無形資產-非專利技術出資后,鐘某東實繳350萬元,鐘某某實繳100萬元;2013年4月8日,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對注冊資本進行減資,由原注冊資本500萬元減至注冊資本330萬元,鐘某東和鐘某某承諾對減資前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鐘某東、鐘某某未就減資事項通知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工商檔案材料中,亦未發(fā)現減資時其編制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等,依照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該減資程序違法。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鐘某東、鐘某某未就減資事項通知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致使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喪失了在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減資前要求其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的權利。從鐘某東承諾償還的措辭看,其并未限定責任范圍,應視為對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為維護自身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鐘某東對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尚欠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債務在1000萬元本息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利息自2013年4月8日起至判決生效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訴訟費用由鐘某東承擔。
鐘某東及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原審共同答辯稱:一、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已依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履行了公告義務,目的就是為了將減資行為告知債權人。通知義務針對的是雙方已經確定債權債務關系的債權人,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訴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一審判決,2013年8月13日作出二審裁定,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于2013年4月8日辦理減資手續(xù)時,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與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明確,該減資行為不構成違法減資,鐘某東也并不存在惡意減資轉移財產的行為。二、最新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已經取消了對注冊資本的要求和限制,且鐘某東已于2014年5月4日將其所減少的資本補足,已不存在因注冊資本金的減少而導致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償債能力不足的問題。三、鐘某東在工商部門辦理減資手續(xù)時所作的意思表示明確,股東承諾對減資前公司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該責任的范圍應該是按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股東在出資范圍內承擔的有限責任。并不存在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訴稱的對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債務的全部連帶責任。鐘某東作為股東認可減資前的合法債務,并承諾在認繳的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四、鐘某東從未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權利逃避債務。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的注冊資本以及從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收取的股權轉讓款,均用于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的對外投資及正常的經營行為。綜上,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訴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鐘某某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上海市閘北區(qū)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受理,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2)閘民二(商)初字第525號判決,判決:”一、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款1600萬元;二、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利息損失(以1600萬元為基數,從2011年11月4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兩倍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三、鐘某某對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案件受理費125837.1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其他訴訟費2400元由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鐘某某共同負擔”。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鐘某某不服該判決,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后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鐘某某撤回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滬二中民四(商)終字第870號裁定,準許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鐘某某撤回上訴,按原判決執(zhí)行。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閘北區(qū)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上海市閘北區(qū)人民法院將該案移送至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鼓樓法院)執(zhí)行。鼓樓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3)鼓執(zhí)字第2355號執(zhí)行裁定,因未發(fā)現被執(zhí)行人其他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申請執(zhí)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執(zhí)行財產線索,并申請終結本次執(zhí)行程序,裁定終結(2012)閘民二(商)初字第525號民事判決書的執(zhí)行。
另查明,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于2011年1月13日由南京市六合區(qū)工商局準予設立,注冊資本500萬元,鐘某東認繳200萬元,實繳40萬元,鐘某某認繳300萬元,實繳60萬元,分期繳付時間為2013年1月3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鐘某某。2011年12月12日,鐘某某與鐘某東簽訂股權轉讓協議,鐘某某將其持有的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40%股權(含實際出資40萬元)轉讓給鐘某東,股權轉讓后,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注冊資本500萬元,鐘某東認繳400萬元,實繳80萬元,鐘某某認繳100萬元,實繳20萬元,分期繳付時間為2013年1月3日,2011年12月26日,南京市六合區(qū)工商局核準上述變更登記,同時核準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鐘某東。2012年12月24日,鐘某東以非專利技術”圖形化操作審計系統(tǒng)”作價120萬元、以非專利技術”一體化內控內審系統(tǒng)”作價150萬元出資;鐘某某以非專利技術”一體化內控內審系統(tǒng)”作價80萬元出資,2012年12月27日,南京市六合區(qū)工商局核準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的變更登記,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注冊資本500萬元,鐘某東認繳400萬元,實繳350萬元,鐘某某認繳100萬元,實繳100萬元,分期繳付時間為2013年1月3日,同時核準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鐘某某。2012年10月8日,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全體股東鐘某東、鐘某某形成股東會決議,全體股東同意先將實收資本從100萬元增加到450萬元,然后將實收資本減資到330萬元;全體股東同意將注冊資本500萬元減少到330萬元。2012年11月28日,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在《揚子晚報》上刊登減資公告,表明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擬將注冊資本從500萬元減至330萬元,債權人可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2013年4月8日,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全體股東形成股東會決議,同意將注冊資本500萬元減少到330萬元,實收資本450萬元減少到330萬元,其中鐘某東認繳出資額400萬元減少到230萬元,實收資本230萬元。同日,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全體股東出具關于對公司減資前債務擔保的說明,內容為: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決定對本公司的注冊資本進行減資處理,由原注冊資本500萬元,減到現注冊資本330萬元;已按《公司法》要求于2012年11月28日在《揚子晚報》上進行了公告,距今已過45天,現股東承諾,對減資前本公司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鐘某東在該說明上簽名,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在該說明上加蓋公章。南京市六合區(qū)工商局于2013年5月9日核準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的減資登記,減資后,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注冊資本330萬元,鐘某東認繳230萬元,實繳230萬元,鐘某某認繳100萬元,實繳100萬元。本案訴訟過程中,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形成股東會決議,決定將注冊資本由330萬元增加到500萬元,增資部分由鐘某東以專有技術”數據防火墻”作價170萬元作為無形資產出資。南京市六合區(qū)工商局于2014年5月4日核準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的增資登記,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注冊資本由330萬元增至500萬元。
一審中,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陳述,在(2012)閘民二(商)初字第525號民事判決書項下至少尚有1000萬元的本金及利息未歸還。
原審法院認為:從保障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角度出發(fā),股東負有按照公司章程切實履行全面出資的義務,同時負有保持公司注冊資本充實的責任。公司需減資時,應當履行完整的法律程序,確保債權人有機會在公司責任財產減少之前作出相應的權衡和行為。通知已知債權人并根據債權人的要求進行清償或者提供擔保,是相應減資程序對該債權人發(fā)生法律效力、股東在減資部分免責的必要條件。本案中,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在作出減資決定時,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對其提起訴訟,雖然在此時該訴訟尚未審結,但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對于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其主張債權已明知。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僅在《揚子晚報》上進行了公告,而對于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這一已知債權人,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未就減資事項及時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告知,致使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喪失了在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減資前要求其償還債務或提供擔保的權利,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的減資對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具有對抗的效力。在公司未對已知債權人進行減資通知時,該情形與股東違法抽逃出資的情形在本質上并無不同。公司減資在實質上系公司股東會決議的結果,且公司減資的受益人系股東,因此,在公司減資未履行通知已知債權人的義務時,公司股東就其減資部分不能免除責任。2013年4月8日,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作出股東會決議將注冊資本減少到330萬元,其中鐘某東認繳出資額400萬元減少到230萬元,因此,鐘某東應在其減資額170萬元范圍內對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對于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依據鐘某東出具的說明要求鐘某東應對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償還責任的主張,該院認為,鐘某東的承諾系因減資行為所作出,而非通常情況下所作債務加入或連帶責任保證的意思表示,故對于其表明承擔償還責任的范圍,應依據公司法的原則及出具說明的原因進行判斷。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鐘某東系為公司減資行為出具說明,其承擔責任的范圍亦應以減資額的范圍為限。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雖在2014年5月進行了增資,但該增資行為并不能導致其減資過程中鐘某東承諾對債務償還責任的免除,鐘某東仍應在其減資額范圍內對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對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的債權已經生效判決確認,且經強制執(zhí)行,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債權仍未能得到清償,故鐘某東應對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尚欠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債務在減資額170萬元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該院判決:一、鐘某東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對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尚欠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債務在170萬元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二、駁回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5965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90965元,由鐘某東負擔18754元,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負擔72211元。
鐘某東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于2013年4月8日作出減資決議后已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履行了公告義務,通過公告將減資事宜告知了所有債權人。法律規(guī)定公司減資應履行的通知義務,針對的應是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的債權人,而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訴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案于2013年8月13日才形成生效裁判,因此,2013年4月8日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減資時,與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以及具體數額尚未確定,無需對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履行通知義務,鐘某東亦不存在惡意減資轉移公司財產的行為。
二、鐘某東已于2014年5月4日將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因減資而減少的注冊資本通過增資的方式補足,并在工商部門辦理了變更登記手續(xù),已不存在因注冊資本的減少而導致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對外償債能力降低的問題,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此情況下仍要求鐘某東在減資范圍內繼續(xù)承擔償還責任,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原審法院認可了鐘某東的增資行為,卻又認為增資行為不能免除減資中所作的償還公司債務的承諾,前后矛盾。
綜上,原審判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鐘某東不應對本案債務承擔責任,請求二審改判駁回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二審答辯稱:鐘某東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鐘某東在公司減資時未依法向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履行通知義務。1、公告作為一種擬制的通知方式,應當是對直接通知的一種補充,只適用于無法直接通知的債權人。對于能夠直接通知的債權人未采取直接通知方式,不僅有違債權人利益保護原則,也不符合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本意;2、公司減資時所通知的債權人,并非僅指生效判決確認的債權人。2011年11月3日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訂立合同時,雙方即形成了明確具體的債權債務關系,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應是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減資時已知并應當有效通知的債權人。
二、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的減資程序違法。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減資時未依法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總資產-總負債=所有者權益,而凈資產等同于所有者權益,其中包括企業(yè)開辦初始的出資即實收資本或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的減少必然導致凈資產的減少,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違法減資導致公司財產的減少,對債權人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利益造成了損害。
三、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的增資行為形式與實質均不合法。1、實踐中專有技術是否可以作為出資有較大爭議;2、鐘某東的專有技術出資不完整,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無法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增資的所謂數據防火墻是否真實存在,是否系鐘某東的個人財產,均存在疑問,且該技術未依法定程序轉讓,估價畸高;3、如同既遂犯罪后的補救措施并不影響犯罪行為的認定一樣,即使如鐘某東所稱一審期間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進行了增資,亦不能改變因公司違法減資損害債權人權利這一事實。
綜上,請求依法駁回鐘某東的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鐘某東、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對原審查明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另查明:對于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2014年5月4日的增資,一審中,鐘某東提交了南京德威資產評估事務所2014年2月20日出具的《寧德威評報字(2014)2034號鐘某東擬對外投資涉及的數據防火墻專有技術評估報告》,”數據防火墻專有技術”評估價值為人民幣180萬元。該報告同時載明,使用目的僅是對于評估對象進行價值估算并發(fā)表意見,但不對評估對象的法律權屬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證。
二審中,鐘某東提交江蘇天仁資產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2015年1月出具的《保旺達數據防火墻軟件V1.0軟件著作權公允市場價值評估報告書》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為對一審中所提交評估報告的補充。證明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已經獲得了該防火墻的專有技術,技術價值195萬元。目前該技術屬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所有,鐘某東已完成了對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的增資。
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質證認為,評估報告書、著作權登記證書的真實性無法確認,且與本案無關聯性。1、”數據防火墻軟件”發(fā)表于2012年12月10日,直至2014年才取得著作權登記證書,時間上明顯不合理;2、著作權登記證書所載著作權人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的取得方式為原始取得,即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是該技術的最初所有權人,而非由鐘某東轉讓取得,與鐘某東的證明目的相矛盾;3、軟件在同一性方面具有非常嚴格的認定,即使軟件名稱相同也可能是不同的軟件,而鐘某東一、二審提交的評估報告中記載的軟件名稱并不相同,鐘某東應提交涉案軟件的原始形成文件,包括工作記錄、技術形成文件等,并經權威機構認定,以證明涉案二次評估報告中的軟件為同一軟件,且鐘某東系原所有權人。
二審中,鐘某東代理人陳述,鐘某東所增資的非專利性技術尚未通過使用而體現其價值,亦未為公司獲取收益;對于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關于鐘某東是否為該非專利性技術的所有權人所提出的質疑,沒有證據進一步證明。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鐘某東是否應對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如承擔,責任范圍應如何認定。
本院認為,鐘某東應在170萬元減資范圍內對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一、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減資未依法履行對債權人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通知義務。由于公司減資減少了以公司資產承擔責任的能力,直接影響到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所以我國公司法對于公司減少資本規(guī)定了比增加資本更為嚴格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就是在于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告知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的規(guī)定,公司減資時,應當采取及時有效的方式通知債權人,以確保債權人有機會在公司責任財產減少之前作出相應的權衡并作出利益選擇,公司則根據債權人的要求進行清償或者提供擔保。上述行為既是公司減資前對債權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同時也是股東對公司減資部分免責的前提。本案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減資時,未就減資事項以有效方式告知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僅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應認定其未依法就減資事項向債權人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告知義務,損害了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權益。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作出減資決議時,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對其提起訴訟,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對于其所欠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款項應為明知,其關于雙方債權債務須經法院生效判決認定,否則不能確定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為其債權人,故而可以不通知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的減資行為侵害了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債權。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形成股東會決議將注冊資本500萬元減少至330萬元時,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對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提起訴訟,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所欠債務高達1600余萬元,鐘某東、鐘某某在明知公司大額債務未付清的情況下,仍然通過股東會決議減少公司注冊資本;向工商行政部門提交減資文件時未提供公司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未如實陳述其負有大額債務未清償的事實,而取得工商部門準予減資的批復;對于債權人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就減資事項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告知,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的上述行為明顯存在逃避債務的惡意,直接導致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以自身財產償還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債務能力的下降,損害了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權利。因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未就減資事項通知債權人,使得債權人喪失了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權利,而公司減資系公司股東會決議的結果,減資的受益人是公司股東,該情形與股東抽逃出資對于債權人的侵害有著本質上的相同,因此,對于公司減資未通知已知債權人的責任,比照股東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進行認定,于法有據。
三、鐘某東應在減資范圍內對案涉?zhèn)鶆粘袚熑巍g娔硸|系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減資行為的直接受益人,已取得公司減資財產,該行為亦導致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對于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償債能力的下降,故鐘某東應在減資范圍內承擔責任。雖然其于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減資時承諾對減資前的公司債務承擔償還責任,并未明確責任范圍,但因該承諾系針對公司減資行為所作出,故應依據公司法有關有限責任公司性質以及減資行為所導致債權人權利受損的后果等對其承諾作出時的真實意思進行綜合認定。依據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而鐘某東系為公司減資行為所作承諾,故其承擔責任的范圍應以減資數額為限較為恰當。2013年4月8日,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注冊資本由500萬元減少至330萬元,其中鐘某東認繳出資額由400萬元減少至230萬元,因此,鐘某東應在減資額170萬元范圍內對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原審據此判決,并無不當。
四、鐘某東不能因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2014年5月4日的增資而免責。二審中,鐘某東主張即使2013年4月8日的減資導致公司實收資本減少,使得公司對外償債能力降低,但其在2014年5月4日以價值195萬元的”數據防火墻專有技術”對公司增資,也使得公司注冊資本恢復至500萬元,公司償債能力因此恢復,其即不應承擔償還責任。本院認為,本案系債權人因債務人減資行為導致其債權實現受損而主張的侵權賠償之訴,損害結果在減資行為作出時即已實際發(fā)生。鼓樓法院2014年8月11日(2013)鼓執(zhí)字第2355號執(zhí)行裁定認定,因未發(fā)現被執(zhí)行人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其他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而終結該執(zhí)行程序。故江蘇某信息產業(yè)公司的專有技術增資僅證明其在本案訴訟過程中完善了公司注冊資本登記,但對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并無影響,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債權亦未因2014年5月4日增資得到相應清償。對于鐘某東的上述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鐘某東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18754元由鐘某東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楊 艷
代理審判員 李 薦
代理審判員 劉尚雷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慶姝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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