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關于盜竊罪的定罪標準分析
發表于:2016-04-11閱讀量:(2411)
性感女主播柳巖因外貌出眾、身材火辣,從主播臺轉入娛樂圈后,日前參加男演員包貝爾的婚禮時,因為下水游戲意外引起“鬧伴娘”風波,使得新郎和伴郎團都飽受批評。而身為伴郎之一的韓庚,不但被批“只會藏在護航粉絲的背后”,還遭起底偷東西的過往,引起熱議。
作為圍觀群眾,首先還是一起了解下事情的經過。在2015年電影《萬物生長》北京發布會當天,韓庚進行了一段日后讓他后悔莫及的對話。我相信此刻他的內心是崩潰的!
一、直擊現場
撒貝寧問:你的青春有多壞?
韓庚答:在我們學校有一個計算機系,他們每個人都有一臺電腦,等到放假時,我們這中專部就會找人去租,租完之后就快畢業了,我看他(失主)也沒要,我跟我同學就把這個電腦搬走了,賣掉了。
(這樣的回答,讓法制欄目《今日說法》主持人撒貝寧出了一身冷汗,但還是機智回答:今天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就是自首。)
撒貝寧又問是什么時候的事情?
韓庚答:應該是12年之前。
撒貝寧馬上補充:那應該已經過了追訴時效。
(到了這個時候按道理,應該可以結束這個話題,但是韓庚同學不知道是哪根筋搭錯了,越說越起勁!順便把自己多次偷音像帶的事也說了。)
韓庚:那時候商店里的錄音帶一盒兒好像是10盤,......
這是韓庚當時聊這件事的表情,不知道在時隔近1年之后,被挖出來曝光,他現在還能笑的這么開心不?
二、以法說案
說實話,韓庚是不是犯罪,需要判多久,根據罪刑法定和無罪推定的原則,除非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不然犯罪嫌疑人是無罪的。因此不需要我們多操心,但是韓庚和撒貝寧這一席簡短的對話,卻包含了很多法律信息。
(一)關于“搬(偷)電腦”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韓庚的語文功底應該比較好,用詞很有創造性!和竊書不算偷一樣,他用了搬電腦來代替了偷電腦。但是法律條文卻寫的明明白白。
根據韓庚自己的說法,“賣”電腦應該是2002年左右,當時電腦的價格肯定比現在要高,但具體是什么價格,需要當事人才清楚。但法律上關于盜竊的數額卻有標準。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為起點;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
按照這個標準,盜竊1臺電腦應該就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準!若盜竊多臺電腦,在量刑上則可能受到更重處罰。
(二)追訴時效是個什么玩意?
在發布會現場,撒貝寧聽到韓庚說是13年之前的事,就機智回答了一句:已經過了追訴時效。那追訴時效是個什么玩意?是不是只要犯罪了過了很多年就可以不用擔心被追責了?
看下法律是怎么說的: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然而這里一定要注意的是:
《刑法》88條第1款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也就是說,如果在2002,當時那所中專學校報案了,公安立案了,就不需要考慮追訴期的問題了。韓庚同學還是要小心哦!
三、公開承認自己犯了罪就是自首嗎?
刑法第六十七條 【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在發布會現場,《今日說法》節目主持人撒貝寧在聽韓庚說偷電腦的事后,機制解圍說:這是自首,坦白!首先要給小撒的機智打95分,但是關于自首,小撒可能弄錯了!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犯罪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這種自首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犯罪人自動投案,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歸案之前,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聽候司法機關處理的行為。(2)犯罪人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
因此,韓庚這種行為,既沒有向公安機關坦白,也沒有向有關團體說明,只是在公開場合的一種自我爆料,不能算作是自首!
四、偷價格不貴的磁帶算不算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多次盜竊,指在二年內盜竊達到三次以上的。這一規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盜竊累計數額仍達不到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內,多次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以“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的情形來定罪處罰。
發布會現場上,韓庚同學在自黑的道路上一路狂奔!好不容易,把偷電腦的事情說完,他又自曝穿著軍大衣多次在音像店“順磁帶”。到這里,就有疑問了,音像店的磁帶價格一般不到500元,達不到盜竊罪的起點,難道順磁帶就可以光明正大了嗎?
因此,多次“順”價格不貴重的物品,一樣會構成盜竊罪!各位親,切不可以身試法!
身為公眾人物一言一行影響甚大,應該樹立良好典范,尤其對喜愛的粉絲,當然,對韓庚這樣的“錯誤”,也該理性對待,這也提醒我們:懂點法律,學點法律有多重要!
據說,很多經紀人在看了韓庚在發布會上的表現后,已經對藝人進行了緊急普法教育,也算是為中國法律的普及、推廣做了積極貢獻!
本文版權歸易法通所有,轉載時請注明出處,必須保留網站名稱、網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隨意刪改文章任何內容,否則我公司將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