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行與吳某某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裁定書
發表于:2016-04-13閱讀量:(1970)
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
執行裁定書
(2015)湖執字第1167-1號
申請執行人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行,住所地廈門市思明區湖濱南路**號,組織機構代碼*********。
負責人王某某,該分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俞桂蓮、饒小櫻,福建尚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執行人吳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
申請執行人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行與被執行人吳某某公證債權文書一案,廈門市鷺江公證處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廈鷺證執字第*****號執行證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5年05月14日立案執行。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查封了被執行人吳某某名下房產(輪候),已經向廈門市中院發出參與分配函。被執行人名下無車輛、銀行存款等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行有債權8079073.17元及利息未受償,同意終結本次執行,故本案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終結廈門市鷺江公證處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廈鷺證執字第*****號執行證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后,申請執行人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以再次提出執行申請,申請執行人再次提出執行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 歐 海
審判員 江向洋
審判員 唐雪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員 黃劍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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