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黃某某等實現擔保物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6-04-13閱讀量:(1730)
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思民特字第10號
申請人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
委托代理人俞桂蓮、曹志華,福建尚圭律師事務所律師、實習律師。
被申請人黃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住廈門市思明區。
申請人張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呂逗秋進行了審查。
申請人張某某稱,2014年5月27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申請人出借款項3000000元給被申請人,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借款月利率為1.5%,合同還約定,由被申請人將《質押物品清單》所列首飾及高檔男表質押給申請人,質押擔保的范圍為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申請人為實現債權及質權支出的費用。合同簽訂后,申請人于2014年5月29日將3000000元轉入被申請人指定的賬戶,且被申請人也將相應的質物交付給被申請人,并保存于廈門市海峽兩岸促進交流會。現經申請人多次催促,被申請人遲遲不能還本付息。故申請人申請裁定拍賣或變賣被申請人黃某某質押給申請人張某某的質物(包括A貨全正陽色翡翠首飾6件及高檔男表6只,詳見證據《質押物品清單》),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由申請人在借款本金3000000元以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為基數,自2014年10月1日起計算至被申請人實際還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計算)及實現擔保物權費用的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申請人在提出實現擔保物權申請時一并提交了借款合同、質押物品清單、中國建設銀行轉賬憑條、說明。
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張某某與被申請人黃某某簽訂的《借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雙方之間的質押借款關系合法有效。被申請人亦已將質押財產交付申請人(質押財產明細詳見附件一《質押物品清單》),質權已合法設立,原告依法對質押財產享有質權。現申請人張某某以借款人黃某某未按時支付本金和利息為由,申請將被申請人黃某某的質押財產以拍賣、變賣等方式變價優先清償其享有的質押債權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對被申請人黃某某交付給申請人張某某的質押財產(財產明細詳見附件一《質押物品清單》)采取拍賣、變賣等方式變價,申請人張某某對變價后所得價款在借款本金3000000元以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為基數,自2014年10月1日起計算至被申請人實際還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計算)、實現該質權的費用范圍內優先受償。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代理審判員 呂逗秋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劉憲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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