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廈門某某機電有限公司與廈門某某金屬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4-13閱讀量:(1253)
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集民初字第753號
原告廈門某某機電有限公司,住所地廈門市集美區杏林杏前路***號。。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俞桂蓮,福建尚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曹志華,福建尚圭律師事務所律師實習律師。
被告廈門某某金屬有限公司,住所地廈門市集美區灌口鎮灌口大道***號。
法定代表人鄭某某。
原告廈門某某機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機電公司”)與被告閩正興金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金屬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機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桂蓮、曹志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某金屬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機電公司訴稱,原、被告于2014年5月27日簽訂《購銷合同》(下稱“《合同》”),約定被告某某金屬公司向原告廈門某某機電有限公司購買兩臺壓力機,總價款81300元;買方支付25000元定貨,并于同年6月20日前付清余款;賣方應于定貨后10天內交貨,合同還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2014年6月2日某某機電公司按期交貨,某某金屬公司除定貨款25000元外,僅于2014年8月13日支付貨款10000元,尚欠貨款46300元至今未付。故請求判令被告某某金屬公司:1、支付貨款46300元;2、支付違約金(以合同總價款81300元為基數,自2014年6月21日起,按日5‰至付款之日止,按以上金額的40%計);3、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師費3000元;4、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某某金屬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5月27日簽訂《購銷合同》(編號XY2014******),約定被告某某金屬公司向原告某某機電公司訂購規格型號分別為沃得JB23-63T、沃得J23-25T的壓力機各1臺,金額合計81300元。交貨時間,交提貨方式:定貨后10天內;結算方式及期限:付貨款25000元定貨,2014年6月20日前付清余額貨款56300元,注:(全款未付清前貨物所有權屬供方);需方應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若需方發生拖欠貨款時,供方有權收回所售貨物需方之前所付的所有貨款充作貨物租用、折舊費,并按合同總金額日5‰賠償供方損失,及承擔供方因此而產生的律師費、訴訟費等,需方不得有任何異議。
2014年6月2日原告某某機電公司按約定向被告某某金屬公司交付了貨物。某某金屬公司除定貨款25000元外,僅于2014年8月13日支付貨款10000元,其余貨款46300元至今未付。
2014年2月原告某某機電公司與福建尚圭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約定該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師為某某機電公司與某某金屬公司糾紛一案的第一審代理人。某某機電公司應支付的代理費為3000元。福建尚圭律師事務所向某某機電公司開具金額3000元的律師服務費發票。
上述事實有原告某某機電公司提供的《購銷合同》、送貨單、委托代理合同及發票以及某某機電公司的當庭陳述相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該案件系因貨款爭議引起的買賣合同糾紛。原、被告之間簽訂的《購銷合同》,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相關法律及行政法規的規定,合法有效,受到法律的保護,雙方當事人均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權利及義務。原告某某機電公司作為賣方,已按約定提供了貨物;被告某某金屬公司作為買方亦應按約定支付相應貨款。故某某機電公司主張某某金屬公司支付貨款46300元及相應的逾期付款違約金,依據充分,于法有據,予以支持。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亦明確約定若需方拖欠貨款,應承擔供方因此而產生的律師費等合理費用,故某某機電公司主張某某金屬公司支付其因本案支出的律師費3000元,證據充分,于法有據,予以支持。被告某某金屬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主動放棄訴訟權利,本院在查明事實后,可依法逕行判決。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廈門某某金屬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廈門某某機電有限公司支付貨款46300元及違約金(以合同總價款81300元為基數,自2014年6月21日起,按日5‰至付款之日止,按以上金額的40%計);
二、被告廈門某某金屬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廈門某某機電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3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868元,由被告廈門某某金屬有限公司負擔,應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芳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書記員 陳小盧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