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4-13閱讀量:(1783)
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廈民初字第1657號
原告廈門某某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翔安)產業區翔岳路**號***單元。
法定代表人鄧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天金、曹志華,福建尚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威海某某節能科技服務有限公司,(橋頭)產業園。
法定代表人鐘某某。
被告天澤某某(廈門)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鐘某瑞,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被告黃某麗,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廈門某某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威海某某節能科技服務有限公司、天澤某某(廈門)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鐘某瑞、黃某麗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要求查封、扣押、凍結被告威海某某節能科技服務有限公司、天澤某某(廈門)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鐘某瑞、黃某麗價值8267549.62元的財產。原告為此提供了擔保。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凍結被告威海某某節能科技服務有限公司、天澤某某(廈門)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鐘某瑞、黃某麗的財產,價值以8267549.62元為限。
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廈門某某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審 判 長 尤冰寧
代理審判員 胡 欣
代理審判員 師 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郭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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