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4-15閱讀量:(1535)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昌民初字第8787號
原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區沙河鎮沙陽路老牛灣村北。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臧某,男,19**年**月**日出生。
被告楊某勛,男,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建民,北京市瑞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鄭州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袁莊鄉袁莊村。
法定代表人楊某勛,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樂,北京市國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風馳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平原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總經理。
原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汽福田)與被告楊某勛、鄭州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嵩陽公司)、某某風馳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風馳公司)保證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夏琳琳獨任審判。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由代理審判員黃瓏玲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杜春龍、郭瑋參加的合議庭,于2014年5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北汽福田的委托代理人臧某,被告嵩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樂及被告楊某勛的委托代理人徐建民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風馳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北汽福田起訴稱:2010年11月20日,被告與國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銀公司),風馳公司以及嵩陽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主要約定:1、由國銀公司向風馳公司購買北汽福田生產的攪拌機3臺,租賃給被告楊某勛使用,租金合計人民幣4339863.72元;2、被告楊某勛首期支付396000元租金后,每月支付109551.77元,共支付36個月;3、如楊某勛不能按時支付租金,將構成扣款日違約,如楊某勛扣款日違約狀態持續達90個日歷日,則視為嚴重違約;4、一旦構成嚴重違約,國銀公司將有權宣布合同立即到期,授權出賣人回收車輛、要求北汽福田墊付剩余全部租金、違約金及轉讓租賃物所有權的名義價款及其他款項等多種措施;5、原告作為生產商,應對被告楊某勛按期支付租金提供回購擔保,一旦楊某勛不能按期支付租金,原告應按約定向國銀公司進行墊付,原告墊付后,有權向被告進行追索。2010年11月20日,楊某勛與其妻于保珍一起向原告出具《承諾書》,承諾對其融資金額共同承擔不可撤銷的連帶保證責任。同日,被告嵩陽公司和風馳公司亦向原告出具《連帶責任保證書》,承諾為原告的追償權提供連帶保證責任。截止到2011年11月28日,楊某勛欠付租金已達到嚴重違約情形,國銀公司要求原告履行墊付義務。2011年12月28日,申請人向國銀公司匯付到期未付租金、未到期租金、違約金以及轉移車輛所有權的名義價款等合計3221873.62元。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楊某勛清償原告為其向國銀公司墊付的租金、利息、違約金合計3221873.62元;2、判令被告楊某勛支付原告以上述款項為基數,自2011年12月28日起至款項全部清償完畢之日止的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資金占用費;3、判令被告嵩陽公司、風馳公司對被告楊某勛本案中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楊某勛答辯稱:一、保證合同糾紛與融資租賃合同聯系密切,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第21條的約定以及最高法院的相關解釋,本案應該由深圳法院和河南法院管轄。被告楊某勛在履行融資合同中欠付資金,是因為原告生產的租賃物存在質量缺陷而不能使用,雙方之間的產品質量糾紛正在河南法院進行審理,鑒于產品缺陷的糾紛屬于侵權糾紛,而本合同不僅屬于合同糾紛,還屬于從合同糾紛,依照一般法理侵權要先于合同的訴訟糾紛,故本案應該中止審理,或者移送到河南法院進行審理。二、在由于原告已經從出租方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出租人與租賃物產品制造方合二為一,其交付了不能使用的租賃物,所以應對三臺攪拌車中折舊計算,應該在回購款中扣除。三、融資租賃合同的許多條款屬于格式合同,故不應該按合同約定進行賠償。同時,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墊付事實的存在。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嵩陽公司答辯稱:被告對保證合同上的公司蓋章行為有異議,故對合同效力有異議。同時楊某勛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有自行支配公章的能力,所以蓋章時楊某勛的個人行為,公司不予以認可。其他的答辯意見與被告楊某勛的意見相同。
被告風馳公司經本院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0年11月20日,國銀公司(出租人)與被告楊某勛(承租人)、風馳公司(出賣人)、嵩陽公司(掛靠公司)共同簽訂《融資租賃合同》。該合同第一部分為合同通用條款。第二部分為合同專用條款。第二部分約定為生產經營需要,承租人向出租人申請融資租賃業務,申請融資金額為人民幣396萬元,出租人根據承租人與出賣人商定的條件和要求向出賣人購買車輛,并將所購車輛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其中第1.1條約定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要求和設定條件向出賣人購進指定車輛,并將所購車輛作為租賃物以融資租賃的方式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出租人和出賣人應在簽署本合同的同時簽署一份形式如本合同附件一的《車輛購買訂單》。第1.2條約定出賣人應根據《車輛購買訂單》向出租人出售車輛。車輛由出賣人直接向承租人交付,并由承租人接收和檢驗,出賣人向承租人交付車輛后,即視同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了本合同項下的租賃物,承租人應在接收車輛后簽署并向出租人提交《租賃物接收確認函》。第1.3條約定出賣人應于本合同生效且具備交車條件之日起1月內交付車輛。第1.4條約定本合同項下車輛購買總價款為人民幣396萬元,由出租人向出賣人支付,出賣人委托北汽福田收取購車款項。第2.1條及3.1條約定租賃期限為36個月,租金由租賃本金和租賃利息組成,租賃本金為39.6萬元,租賃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1個百分點,本合同簽訂時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1-3年期人民幣貸款利率為5.6%,相應的租賃利率為6.6%。第3.2條約定首期租金為39.6萬元,出租人應將首期租金支付至出租人指定賬戶,后期租金每一個月支付一次,共付36次,每期租金金額按等額年金法計算確定,每期租金金額=當期應償還租賃本金+當期應償還租賃利息。該合同第一部分第4.4條約定后期租金的支付方式為承租人應按《租金支付表》支付后期租金,還款月的10號為租金到期日,出租人有權在還款月的8號、9號、10號扣劃當期租金,在還款月扣款日前,承租人應當將當期租金交付至扣款賬戶,以便出租人扣劃當期租金。承租人在扣劃日前沒有將足額的租金支付至扣款賬戶,導致出租人當期租金扣款不成功的,視為承租人扣款日違約,如發生承租人扣款日違約的情形,北汽福田應依照《租金扣劃信息通知書》中顯示的金額墊付承租人當期欠付租金及違約金,北汽福田墊付租金及違約金后,有權向承租人追索其墊付的款項。第16.5條約定如承租人未能按本合同約定按時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則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直接支付至出租人指定的銀行賬戶,同時出租人有權要求北汽福田墊付違約金,違約金=100(元)×本合同項下租賃物臺數×違約期數。第16.11條約定在北汽福田履行完畢承租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所有墊款義務后,出租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一切權益歸北汽福田所有。合同還約定了其他條款。
國銀公司、風馳公司及楊某勛在《車輛購買訂單》中確定了車輛型號為FHM5393THB、數量為1輛,合計270萬元,型號為BT5258GJB-6、數量為3輛,合計126萬元。2010年12月20日,楊某勛在《租賃接收確認函》中簽字確認接收到上述四臺車輛且驗收合格,租賃物資該函簽發日開始起租。
嵩陽公司及風馳公司向北汽福田出具《連帶責任保證書》,承諾愿意無條件地為北汽福田在承擔墊付責任后對楊某勛享有的追償權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保證責任。追償權的擔保范圍為北汽福田因墊付而支付給租賃公司的所有款項、費用及利息,北汽福田為實現追索權和追償權已發生或將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保全費、差旅費等),擔保期限為北汽福田履行回購責任即追償權產生之日起兩年。
2011年11月28日,國銀公司向北汽福田出具《履行承諾通知書》,告知:國金租(2010)租字第(FT00121)號的《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業務已達到合同約定的墊款條件,根據相關條款的約定,北汽福田應履行合同項下的承諾,墊付下列全部應付款項。應付款項包括到期未付租金443573.62元、未到期的租金2776300元、違約金1600元、名義價款400元,金額合計為3221873.62元。
2011年12月28日,北汽福田代楊某勛墊付了《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款項共計3221873.62元。國銀公司于2012年2月6日向北汽福田出具確認書確認,將《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租賃物所有權轉讓給北汽福田,同時將車輛登記證、購車發票原件一并交付給北汽福田。
上述事實有融資租賃合同、履行承諾通知書、車輛所有權轉讓確認書、中國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連帶責任保證書、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公司(擔保人)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及當事人庭審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楊某勛及風馳公司與國銀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嵩陽公司與風馳公司出具的《連帶責任保證書》均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予認定合法有效。合同簽訂后,當事人均應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楊某勛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北汽福田按約定向國銀公司支付了墊付款3221873.62元。北汽福田在履行墊付義務后,有權向楊某勛進行追償。北汽福田請求楊某勛清償該墊付款3221873.62元,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北汽福田主張的資金占用費實際上屬于逾期付款利息損失,其于2011年12月28日履行了墊付義務,故楊某勛應支付北汽福田自2011年12月28日起至實際付清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北汽福田請求被告支付差旅費,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楊某勛辯稱北汽福田提供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并申請中止審理的意見,本院認為,產品質量糾紛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不影響本案北汽福田追償權的行使,故對該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楊某勛辯稱北汽福田已對車輛進行回購,故應將車輛進行折舊計算后的價值在回扣款中予以扣除。對此本院認為,該項辯稱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根據嵩陽公司及風馳公司向北汽福田出具的《連帶責任保證書》,北汽福田有權要求嵩陽公司及風馳公司對楊某勛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嵩陽公司辯稱《股東會/董事會決議》中加蓋的公司印章系楊某勛個人行為,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風馳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視為放棄答辯和質證權。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某勛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墊付款三百二十二萬一千八百七十三元六角二分;
二、被告楊某勛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三百二十二萬一千八百七十三元六角二分,自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實際付清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三、被告鄭州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某某風馳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就被告楊某勛應承擔的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所確定的給付款項向原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有權在承擔清償責任后向被告楊某勛追償;
四、駁回原告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保全費五千元,由被告楊某勛負擔,與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被告鄭州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某某風馳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對該案件受理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有權在承擔清償責任后向被告楊某勛追償。
案件受理費一萬六千二百八十八元,由被告楊某勛負擔,與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被告鄭州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某某風馳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對該案件受理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有權在承擔清償責任后向被告楊某勛追償。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黃瓏玲
人民陪審員 杜春龍
人民陪審員 郭 瑋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書 記 員 王 瑩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