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4-15閱讀量:(1389)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二中民終字第0649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某某高鑫科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豐臺區南三環西路**號院(春嵐大廈)**號樓****。
法定代表人周某柱,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北京某某高鑫科貿有限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徐建民,北京市瑞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某某信達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軒軍,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郝生凱,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北京某某高鑫科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科貿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某某信達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通信技術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58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上訴人某科貿公司以本案雙方當事人已達成和解意向,為降低訴訟成本,促進和解實現為由,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任何人在憲法或者法律賦予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都有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請求司法救濟,此權利謂之訴權。訴權作為當事人的基本權利,不僅具有實體意義而且具有程序意義這雙重屬性。程序意義上的訴權是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請求行使審判權,以保護自己合法民事權益的權利。
起訴,即提起訴訟,是當事人訴權的重要表現形式之一,當事人有權行使起訴權;而其相對方亦有權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應訴權及反訴權。訴權作為一種救濟權,屬私法范疇,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其自身意志,既可以選擇行使起訴權,以產生訴訟,啟動訴訟程序;也可以在訴訟程序終結之前,選擇撤回起訴,以消滅訴訟,終結此次訴訟程序,并保留就同一事由再次起訴的權利。
本案中,某科貿公司主張其因涉案合同產生的債權受到某通信技術公司侵害,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從而啟動訴訟程序;原審法院經審理,針對某科貿公司的訴訟請求作出一審判決,某科貿公司不服原審法院判決,依法行使其上訴權,提起上訴,涉案糾紛進入第二審程序。在二審程序未結束,本院尚未對涉案糾紛作出終審判決,以審判權力終結第二審程序之前,某科貿公司依法仍享有撤回起訴之權利,依其自身意志,終結本次訴訟程序。經本院審查,某科貿公司申請撤回起訴的意思表示真實,亦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鑒于本案訴訟已因某科貿公司撤回起訴而消滅,原審法院針對某科貿公司的訴訟請求作出的一審判決,亦不應對雙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故本院對該判決予以撤銷。
因某科貿公司提起訴訟及提起上訴所產生的訴訟費用,應由某科貿公司負擔。
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七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1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5818號民事判決;
二、準許北京某某高鑫科貿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一審案件受理費3893元,由北京某某高鑫科貿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7785元,減半收取3892.5元,由北京某某高鑫科貿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楊小勇
代理審判員 周曉莉
代理審判員 林文彪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夏佳琪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