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與北京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4-15閱讀量:(1853)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朝民初字第05512號
原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夏濤,北京市億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陽區黃廠南里**號院**號樓**。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鄧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
被告北京恒富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號樓**層。
法定代表人羅建,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孫某,女,19**年**月**日出生。
原告王某某(下稱姓名)與被告北京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某房地產公司)、北京恒富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某物業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夏濤,某房地產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鄧某某,某物業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孫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某某訴稱:我于2009年3月24日從某房地產公司購買了位于北京市朝陽區豆各莊鄉魯店北路富力又一城*區7-2-****號精裝修房屋一套。某房地產公司于2010年9月向我交付了房屋。2012年1月,涉案房屋的衛生間、主臥、客廳等房間出現不同程度的滲漏水問題,造成地面和壁紙嚴重損壞,嚴重影響了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我曾多次找專業人士核查,發現房屋漏水主要是由于房屋存在工程質量問題所致。我多次主動向某物業公司反映漏水問題并要求其拿出維修計劃進行維修,而某物業公司以其不負責室內維修為由拒絕簽訂維修計劃。同時,某物業公司也未將我的意見轉告某房地產公司。在幾次溝通未果的情況下,我還是積極主動配合維修,但均遭推脫和拒絕。后經幾次核實,漏水確實是房屋質量問題所致,但被告方在沒有事先組織好、考察好的情況下,組織工人在我家盲目亂刨,前后歷經一月有余才找到漏水點并將其補好抹上。被告方抹好管道后,一直未將房屋恢復原狀。由于被告方不負責任,造成涉案房屋長期不能居住。我只得另行租房。現起訴要求某物業公司和某房地產公司賠償客廳壁紙費7203元(購買客廳壁紙的費用)、貼壁紙和撕壁紙的費用3200元(撕的是客廳和主臥的壁紙,貼的是客廳的壁紙)、主臥壁紙費3300元(包括購買壁紙的費用和人工費)、搬家費2000元、塑料布費用1000元、保潔費3000元、房屋租賃費用12000元、水電費500元、房屋貸款5000元、誤工費13430元、交通費6000元、主臥衣柜費4300元、將房屋恢復原狀的其他費用4400元。
某房地產公司和某物業公司辯稱:涉案房屋于2012年1月出現漏水,我方接到報修申請后即與王某某取得聯系,希望進入涉案房屋進行修理,但直到2012年3月,王某某才允許我方進入房屋進行檢測,直到2012年5月才允許我方進行維修。在此五個月期間,王某某既不同意我方進行維修,又未采取任何適當措施以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故王某某主張的損失包括其自行擴大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我方的維修,王某某應當積極配合,但王某某卻以我方未向其出具書面文件為由拒絕物業進行修理。王某某主張的各項費用過分高于其實際損失,具體包括:漏水并未造成壁紙的損壞,且壁紙費用過高;王某某并未實際租賃房屋;水電費和房屋貸款均無法律依據;誤工費無法律依據,且存在重復計算的情形;交通費和恢復原狀的費用無任何依據。綜上,請求法院駁回王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某房地產公司系北京市朝陽區豆各莊鄉魯店北路富力又一城**區的開發商,王某某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從某房地產公司購買了該小區***號精裝修房屋。某房地產公司于2010年9月向王某某交付了房屋。某物業公司是該房屋的物業服務公司。
2012年1月23日,涉案房屋的水管發生滲漏(漏水的地方包括客廳、客廳的衛生間、主臥和主臥的衛生間等),水通過地板滲入該小區****號房屋,****號房屋業主遂向某物業公司報修。接到報修后,某房地產公司與王某某取得聯系,希望能夠到涉案房屋中進行檢測。2012年3月,經某房地產公司工作人員入戶檢測,確認事故原因為預埋在涉案房屋地板和墻壁內的熱水管線發生滲漏。后因某物業公司與王某某就上門維修時間及維修方案多次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某物業公司于2012年3月25日向王某某發出告知函,要求王某某配合進行維修。王某某亦于當天向某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發出手機短信,表示某物業公司在告知函中指責其不配合維修并不屬實,并表示自己非常愿意配合維修,但是認為某物業公司應以書面方式確認事故原因系房屋質量所致,責任應由某房地產公司承擔。另外某物業公司應先制定書面維修計劃,以便王某某予以配合,并保障王某某自身的合法權益。次日,某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回短信表示,某物業公司并非不考慮王某某的權益,只是作為物業單位無權出具書面文件。3月29日,王某某再次致短信給某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表示在無書面協議的情況下,自己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如果某物業公司堅持自己的觀點,請勿再打擾。后雙方進行了多次協調,直至2012年5月底,某物業公司進入涉案房屋將滲漏部位的水泥鑿開以查找漏水點并進行維修施工。后某物業公司又多次進入涉案房屋進行維修。現漏水點已修復完畢,但主臥部分并未完全恢復原狀。
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前往涉案房屋進行現場勘驗。經勘驗:主臥東北角有水漬痕跡;主臥部分壁紙已被撕下;主臥地板已被部分拆除,正重新鋪裝等。
王某某稱客廳和主臥的壁紙浸水后,其雇人將客廳和主臥的壁紙撕下,并將其在老家自行購買的客廳壁紙貼上,支出撕、貼壁紙的人工費3200元以及購買客廳壁紙的費用7203元。就此,王某某提交人工費收據以及購買壁紙的費用收據予以佐證。某物業公司和某房地產公司對此均不予認可。本案審理過程中,某房地產公司為王某某更換了主臥地板,王某某自行張貼了主臥壁紙并支出了相應的費用。就此,王某某提交購買壁紙的發票兩張(金額分別為1800元和1500元)予以佐證。某物業公司和某房地產公司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不認可證明目的。某房地產公司還稱,涉案房屋在保修期內,應由某房地產公司負責保修,王某某擅自進行維修和更換,應視為其放棄被保修的權利;如涉案房屋的壁紙由其公司負責更換,相關費用將會大大降低。為此,某房地產公司提交壁紙采購單予以佐證,王某某對此不予認可。
王某某稱,在尋找漏水點時,主臥內的衣柜被拆下,現已丟失。為此,王某某提交其購買衣柜的發票予以佐證。某房地產公司和某物業公司對此不予認可。
王某某稱,因涉案房屋漏水,無法居住,其自行承租了其他房屋用于居住,并支出了相應的租金。為此,王某某提交《租房合同》以及《收條》予以佐證。某房地產公司和某物業公司對此不予認可,稱王某某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并提交王某某在小區車場的打卡記錄予以佐證。王某某對此不予認可。
王某某稱,查找漏水點需對室內家具進行移動,且其另行租房居住需要搬家,故支出搬家費2000元。為此,王某某提交搬家費收據予以佐證。某房地產公司和某物業公司對此均不予認可。
王某某稱,因維修期間產生灰塵,為了遮蓋未搬走的家具,故其購買塑料布支出1000元。為此,王某某提交材料費發票一張予以佐證。某房地產公司和某物業公司對此不予認可。
王某某還稱,每次維修完畢,均需對室內進行保潔,故其支出保潔費3000元。為此,王某某提交保潔費收據予以佐證。某房地產公司和某物業公司對此不予認可。
經查,涉案房屋給排水管線的保修期為房屋交付起兩年,漏水事故發生于保修期內。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商品房預售合同、相關發票和收據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侵害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侵權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涉案房屋的熱水管線在保修期內發生滲漏,致王某某財產受損,某房地產公司作為涉案房屋的開發商,未能盡到質量保證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某物業公司對此次漏水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故王某某要求某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無法支持。本次漏水事故是涉案房屋地板內預埋的熱水管線發生滲漏所致,進行維修時需對房屋原有設施進行破壞,會對王某某的生活產生較大影響,王某某出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及方便配合維修的需要,要求入戶維修前做出書面維修方案尚屬合理要求,雙方未能就此達成一致意見,致使房屋未能得到及時維修,不能認定王某某拒不配合維修公司,某房地產公司和某物業公司所持王某某應承擔自行擴大損失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現有證據能夠證明王某某購買壁紙所發生的費用,但涉案房屋屬于精裝修房屋,本次漏水事故發生在保修期內,具體的維修事宜應由某房地產公司負責。某房地產公司同意為王某某更換壁紙,但王某某自行進行了更換,且王某某所支出的費用已明顯高于由某房地產公司更換所需的費用,故對王某某主張的購買壁紙的費用本院將予以酌減。關于撕、貼壁紙的費用以及保潔費,王某某主張的金額過高,且現有證據并不足以證明其實際支出情況,故本院將酌情予以調整。關于購買塑料布的費用,王某某的主張合理且有相關發票予以佐證,本院予以支持。關于水電費,該項費用為維修期間必然產生的費用,但王某某主張的金額過高,本院將酌情予以調整。關于房屋租賃費用,雖現有證據并不足以證明王某某已實際支出了該項費用,但本次漏水事故必然影響涉案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故對王某某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將酌情予以確定。關于搬家費,現有證據并不能證明王某某搬過家,亦不能證明其已實際支出了該項費用,故本院對該項訴訟請求無法支持。在查找漏水點和進行維修期間,主臥內的衣柜必然受損,但王某某按照購買時的價格主張損失費用,本院無法支持,具體金額本院將酌情予以調整。關于房屋貸款費用、誤工費、交通費和恢復原狀的費用,王某某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無法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北京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原告王某某購買壁紙的費用(含客廳和主臥)六千元、撕貼壁紙的費用一千五百元、塑料布費用一千元、保潔費一千元、房屋租賃費用一萬元、水電費三百元、衣柜損失一千五百元;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17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217元(已交納),由被告北京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5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君升
人民陪審員 賈玉淑
人民陪審員 方 猛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宋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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