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與北京某某圖書有限公司等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6-04-18閱讀量:(1774)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4)朝民初字第13815號
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賈金勇,北京國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某某圖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甜水園北里**號樓***號。
法定代表人和某某,顧問。
委托代理人陳閣。
被告某某文藝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長春市人民大街***號。
法定代表人陳某。
被告某某雜志社,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區三亞路***號。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
本院在審理張某某與北京某某圖書有限公司、某某文藝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某某雜志社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中,張某某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張某某以雙方糾紛已經和解為由,自愿申請撤訴,理由正當,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已交納)。
代理審判員 趙 剛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書 記 員 王曉霏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