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顏某某與苑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4-18閱讀量:(1485)
天津市靜海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靜民初字第3557號
原告顏某某。
委托代理人祁詠欣,北京市建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苑某某。
委托代理人郝江,北京市維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顏某某與被告苑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年**月**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孫金洪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顏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祁詠欣、被告苑某某委托代理人郝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顏某某訴稱,2015年1月25日10時30分,苑某某駕駛京P×××××號小型客車,沿京滬高速行駛至京滬高速下行144公里900米時,與顏某某駕駛的魯H×××××號小型客碰撞靜止車輛,致雙方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隊京滬大隊認定,苑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顏某某無事故責任。故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苑某某賠償原告顏某某車輛維修費55000元、交通費976元、餐飲費300元、車輛貶值損失20000元,請求法庭對于車輛貶損價值委托相關部門進行評估。訴訟費由被告苑某某承擔。
被告苑某某辯稱,對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事故車輛登記所有人是苑某某的父親苑德輪,事故時是苑某某駕駛。交通費、餐飲費、貶值損失不同意賠償。對于原告車損,我們認為應當按照車輛評估的數額計算,原告車損已經交警隊委托做出評估,向法庭提交車輛評估報告。現原告自行將車輛維修,費用提高,對于提高的部分我方不同意承擔。車輛維修發票真實性沒有異議,對結算清單真實性認可,但對其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車輛定損需要拆車,但雙方事故后對車輛定損沒有異議,已經簽字確認,原告后來私自到北京修理沒有告知被告,原告提交的維修清單與評估報告不一致,和評估報告相比,有附加項目,是超出事故損失的。對于發生在靜海的原告處理交通事故的合理的交通費我們同意承擔,原告往返曲阜與北京的交通費不認可。
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25日10時30分,苑某某駕駛(登記所有人為苑某某的父親苑德輪)京P×××××號小型客車,沿京滬高速行駛至京滬高速下行144公里900米時,與顏某某駕駛的魯H×××××號小型客碰撞靜止車輛,致雙方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隊京滬大隊認定,苑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顏某某無事故責任。事故后原告顏某某的車損經其委托天津市靜海縣價格認證中心評估為21000元,原告顏某某與被告苑某某均在評估結論書中簽字同意。爾后,原告顏某某自行將事故車輛在北京達世行同馳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修理,支付維修費55000元。
以上事實,有責任認定書、行車證、維修費票據、評估報告及當事人陳述等證實。
本院認為,公民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造成公民財產損害的依法應予賠償。原告顏某某的車損是經具有評估資質的天津市靜海縣價格認證中心評估為21000元,原告顏某某與被告苑某某均在評估結論書中簽字同意。原、被告雙方應按此評估價格履行,因苑某某在此事故中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苑某某應按此評估價格承擔賠償責任。原告顏某某自行將事故車輛在北京達世行同馳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修理,其超出評估價格的維修費部分屬自行擴大損失,應由原告顏某某自行承擔。原告顏某某主張的交通費、餐飲費、車輛貶值損失沒有法律依據,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苑某某賠償原告顏某某車損21000元。
二、駁回原告顏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以上執行事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執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53元,由被告苑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孫金洪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書記員 趙曉晶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