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林某琰與廣州市某某貿易有限公司房產置換合約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6-04-20閱讀量:(1890)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5)穗中法民四重字第5號之八
原告:林某琰,男,19**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
委托代理人:周樂憶,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東良基兆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某葶,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被告:廣州市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盧某云,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方俊,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廣州市某某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汝山,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周樂憶,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林某琰與被告廣東良基兆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廣州市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第三人廣州市某某貿易有限公司房產置換合約糾紛案中,原告林某琰以各方已達成和解并履行完畢,糾紛已經解決為由,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撤回起訴,與法不悖,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林某琰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45010元減半收取為222505元,財產保全費435520元,均由原告林某琰負擔。
審 判 長 蔡培娟
代理審判員 李 民
代理審判員 黃 嵩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書 記 員 張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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