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玲與深圳市某某房地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居間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6-04-20閱讀量:(1930)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深福法民三初字第393號
原告劉某玲,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方俊,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方某娜。
被告深圳市某某房地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某強。
第三人涂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玲訴被告深圳市某某房地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第三人涂某居間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劉某玲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原告提出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玲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3300元(已由原告預交),依規定收取825元,本院退回原告2475元。
審判員 吳爽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書記員 凌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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