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王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6-04-20閱讀量:(1458)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235號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徐曉彥,廣東安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訴被告王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以給予被告王某改過自新的機會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負擔。
審判員 黃超蘭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書記員 羽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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