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4-20閱讀量:(1483)
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71號
原告蔡某堂,男,19**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聯系地址:廣州市荔灣區。
委托代理人徐曉彥,系廣東安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曾某某,戶籍地址廣西。
被告佛山市某某經貿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區桂城街道簡平路**號天安南海數碼新城**棟****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
被告李某文,男,1962年5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禪城區。
原告蔡某堂訴被告曾某某、佛山市某某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經貿公司)、李某文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某經貿公司在提交管轄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本院裁定駁回,被告某經貿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后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2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曾某某、某經貿公司經本院公告傳喚,被告李某文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1月2日,被告曾某某因生意上需要資金周轉,在其所在的某經貿公司和被告李某文作為保證人擔保的情況下,與原告簽訂了書面《借款協議》,約定原告同意支付被告曾某某借款人民幣300萬元,借期二個月,2014年3月1日當天將借款全部還清。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分別通過工商銀行和農業銀行向被告曾某某名下賬戶轉賬支付借款300萬元,后被告曾某某未依約歸還本金及利息欠款合計315萬元給原告,經原告多次催討仍然拒還,故原告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曾某某立即支付借款本金300萬元以及未付欠款利息15萬元;2、被告曾某某立即支付自2014年3月2日起至還清欠款315萬元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3、被告某經貿公司、李某文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三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原告在訴訟中提供以下證據:
1、原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2、借款協議,證明各方當事人達成的書面借款協議。
3、銀行匯款單、中國農業銀行交易回單,證明原告在合同簽訂后分2筆轉了300萬元借款到曾某某名下。
4、欠條,證明曾某某因沒有向原告支付利息而向原告出具的欠條。
三被告沒有答辯亦沒有提交證據。
經審查,三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視為其放棄舉證、質證及辯解的權利。原告提交的證據內容真實、合法、與本案關聯,本院對其證據效力予以確認,并據此認定原告所訴事實屬實。
并查明,2014年1月2日,原告與被告曾某某簽訂《借款協議》,約定曾某某向原告借款300萬元,借款到期日為2014年3月1日,被告李某文、某經貿公司在保證人處簽名、蓋章確認;并約定如被告曾某某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還款,原告可向南海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其后,原告通過銀行匯款的方式向被告曾某某賬戶匯入300萬元。2014年1月21日,被告曾某某出具欠條,確認欠原告15萬元。
庭審中,原告表示上述欠條所指的15萬元為借款期內的利息。
本院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因原告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故本案屬于涉港民商事案件,在訴訟程序方面應比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涉外編的有關規定,即本案應按照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處理。雙方在借款協議中約定原告可向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故本院對本案有管轄權。關于法律適用,本案當事人未約定處理爭議所適用的法律,而本案借款的履行地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最密切聯系原則,本案適用借款的履行地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法律。
被告曾某某欠原告借款300萬元及利息15萬元,有原、被告簽訂的《借款協議》及銀行轉賬憑證為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認定,被告曾某某應當歸還。由于原告沒有證據證明雙方約定了逾期利率,故原告請求被告曾某某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逾期還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利息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計算。被告李某文、某經貿公司在《借款協議》的保證人欄簽章,證明其自愿為被告曾某某的本案債務提供擔保,由于協議中對保證責任及保證期間沒有約定,因此,被告李某文、某經貿公司在本案中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三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決。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曾某某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借款3000000元、利息150000元,及以3000000元從2014年3月2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予原告蔡某堂;
二、被告李某文、佛山市某某經貿有限公司對上述欠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32117.6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37117.6元(原告已預交),由三被告按判決主文的責任方式負擔,三被告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原告已預交的訴訟費37117.6元,在本判決生效后經原告申請,本院退還予原告。被告某經貿公司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因異議不成立,被告某經貿公司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1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三被告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郭煥桃
審判員 曾婉慧
審判員 葉水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 曹 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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