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陸某峰與孔某龍產(chǎn)品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fā)表于:2016-04-20閱讀量:(1723)
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047號
原告:陸某峰,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徐曉彥,系廣東安國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孔某龍,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本院受理原告陸某峰訴被告孔某龍產(chǎn)品責任糾紛一案后,向原告發(fā)出開庭傳票,傳喚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下午15時30分到本院第一審判法庭參加訴訟。原告陸某峰逾期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認為,原告陸某峰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到庭參加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yīng)作自動撤訴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本案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陸某峰負擔。
審判員 周穎瑜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員 鄭旭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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