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婚前協議如何約定才有效
發表于:2016-04-29閱讀量:(4750)
婚前協議,是指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為結婚而簽訂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議。制定婚前協議的主要目的是對雙方各自的財產、債務、權利、子女歸屬等問題作出約定。婚前協議在西方非常普遍,隨著離婚率的提高,現在越來越多的戀人在結婚前約定婚前協議,避免將來面臨不必要的糾紛。那么,怎樣約定婚前協議,才是有效的呢?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是如何認定的呢?接下來,本文通過一個案例分析婚前協議如何約定才有效。
2008年,王某、李某在校園相識、戀愛。在結婚前,雙方為了表示自己對于這份感情的忠心和誠意,簽訂了一份協議書,載明:為保證將來婚姻生活的穩定,若在婚姻期間,由于一方發生婚外情或與婚姻之外的第三方發生不正當男女關系,而造成雙方離婚的結果,則自愿放棄家庭所有財產。2010年,由于王某與案外人朱某發生不正當關系,李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并提出按照該協議履行,要求獲得雙方所有的財產。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張,也就是意味著這份婚前協議是有效的。其判決理由如下:夫妻之間需要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關愛、相互忠誠,婚姻需要雙方共同經營。本案原、被告在婚前所簽訂的協議,是附條件的財產約定,協議的本質是要求雙方對婚姻忠誠,夫妻忠實義務是婚姻關系最本質的要求,婚姻關系穩定與否,很大程度上有賴于此。正因如此,我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并在第46條規定,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所以,本案原、被告所簽訂的協議,實質上是對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實責任的具體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協議中的規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侵犯他人利益,并不與法律相違背。
這是一份忠誠協議,在實踐中還有其他類型的婚前協議,例如約定家務分配、夫妻關系結束后子女的歸屬問題等類型。我國《婚姻法》對婚前協議的內容等方面沒有作出規定,完全由雙方自由約定的。但是不論怎樣自由約定婚前協議,都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有效。
首先,雙方必須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且意思真實,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況下訂立的。其次,婚前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不違反公序良俗、且不違背公平原則。例如在婚前協議中規定:如出軌方無權提出離婚,無過錯方有權公開過錯方的一切過錯行為,包括與“曖昧方”的短信等;出軌方必須在家中反省,不得出門等。或者是如一方出軌,需在街心廣場長跪三天,賠償對方青春損失費等。諸如此類協議是無效的,因為明顯違背了社會常理。所以,在協議中規定限制一方基本人權、人格權、公平原則等明顯不合理的約定。
婚前財產怎么分配?→→《婚前財產如何界定,包括哪些》
夫妻財產何以證明?→→《如何收集夫妻財產狀況證據?》
本文版權歸易法通所有,轉載時請注明出處,必須保留網站名稱、網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隨意刪改文章任何內容,否則我公司將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