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蘇某某與李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5-03閱讀量:(1394)
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寶民初字第6699號
原告蘇某某,農民。
被告李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劉連賀,天津亞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蘇某某訴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齊良偉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訴訟參加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14年6月30日經人介紹相識并開始交往,××××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被告經常無緣無故發脾氣、摔東西,對原告進行人身攻擊、人格攻擊,導致原告經常處于傷痛和精神折磨中,無法正常生活。其中最嚴重的一次至原告左膝股骨內側髁骨折,至今無法正常上下樓梯。2015年2月1日原告離開××的住所,在娘家養傷至今。期間被告從未真正表達過歉意,更沒有照顧過原告,還多次與原告父母發生爭吵?,F依法起訴要求:1、判準原、被告離婚;2、被告返還原告所有婚前財產及聘禮;3、被告返還原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名下商品房按揭貸款月供金額的一半;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提交了如下證據:
1、結婚證復印件1份,以證明原、被告夫妻關系的事實;
2、孕檢證明1份,以證明原告現未懷孕的事實;
3、天津市寶坻區人民醫院門診病歷及診斷報告各1份,以證明被告暴力傷害原告的事實;
4、手機短信1條,以證明被告實施家庭暴力的事實。
被告辯稱,不同意與原告離婚,雙方雖然發生過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仍能和好如初。其并未毆打原告,原告左膝股骨的傷是雙方因故發生肢體接觸,原告摔倒所致。
被告提交了如下證據:
購物發票1張,以證明油煙機、燃氣灶、空調扇系其個人財產的事實。
經庭審質證,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無異議;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據3、4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6月30日經人介紹相識,××××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年10月26日舉行婚禮并同居生活。雙方婚后無子女。因生活瑣事雙方發生過矛盾,2015年2月因瑣事再次發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F原告未懷孕。
另查明,原告在被告處的婚前個人財產有書籍20本、書柜一個、純銀手鐲一個、蠶絲被一條、踏步機一臺、乒乓球拍一個、榨汁機一臺、電熱壺一個、飯盒一個、水杯一個、床鋪一張、餐桌椅4把、創維牌液晶電視機一臺、床上用品四件套3組、兩床被子、一床褥子、行李箱一個、門簾子一個及個人衣物。原、被告居住的位于天津市寶坻區潮陽街道××小區×-×-×室樓房系被告于2011年貸款購買。被告陳述2014年每月還貸款1775元,2015年每月還貸款1715元,原告予以認可。
庭審中,原告主張在被告處另有婚前個人財產沙發一套、茶幾一個、油煙機一臺、燃氣灶一臺、空調扇一臺,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被告主張該物品系其個人財產,并提交了購買油煙機及燃氣灶的發票,開票時間為2014年7月19日,付款方為中航機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技術研發中心。
本院認為,夫妻之間應相互關愛、相互諒解、相互包容、相互尊重。婚姻是人生大事,應是雙方深思熟慮的結果。本案原、被告相識后自愿結合,應倍加珍惜這段來之不易的婚姻。雖然雙方發生過矛盾,但均系生活瑣事所致。在以后的生活中,只要雙方珍惜彼此感情,互諒互讓、互相幫助,妥善處理好家庭事務,并各自克服自身的缺點與不足,原、被告尚有和好可能,夫妻關系尚能維持。原告起訴離婚,但未提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且被告不同意與原告離婚,故對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經調解未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蘇某某離婚之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0元,已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應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或在上述期限內交納后未將票據提交本院的,按不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齊良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李秀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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