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5-03閱讀量:(1402)
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西民一初字第468號
原告趙某某
委托代理人許海洋,天津元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連賀,天津亞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劉某某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余濤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許海洋、被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連賀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某訴稱,原、被告系夫妻關系,在雙方婚前,被告謊稱因投資,沒有資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幣30萬元,并于2012年12月10日為原告出具借條,承諾用其姐夫李海林所有的坐落于紅橋區浩達公寓**-*-***房產做抵押擔保,借款未還清之前,原告可以一直居住,被告承諾取得借款后愿意嫁給原告,共同生活。原告為了給被告籌集資金,在被告的積極促使下,將自己僅有的一套房產出售,得房款后,分兩次借給被告共30萬元。雙方于2012年12月11日登記結婚,但結婚后,被告一直躲避原告,從未與原告共同生活,原告才得知可能受騙。多次與被告溝通還款及共同生活事宜,但被告一直躲避不肯露面,無奈,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起訴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30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趙某某就其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材料:1、借條一張,證明被告借款的事實。2、結婚證,證明雙方系夫妻關系。
被告劉某某辯稱,雙方為夫妻關系,現婚姻期間雙方的債權債務發生混同,被告同意還款,但是現在沒有錢。被告愿意與原告共同生活,照顧原告。
被告劉某某就其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材料:公租房申請書及銀行還款計劃書,證明被告正在申請公租房,每月向銀行歸還貸款,被告不是不想歸還原告借款,而是無還款能力。
被告劉某某針對原告趙某某提交的證據無異議。
原告趙某某針對被告劉某某提交的證據,不認可其真實性、合法性及與本案的關聯性。
本院認證意見:原告提交的全部證據符合證據規則相關規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全部證據缺乏與本案待證事實的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
經審理查明,被告因投資急需資金,于2012年夏天向原告借款人民幣300000元,并于2012年12月10日向原告出具借條,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300000元。借條中未約定還款期限及利息。后被告曾陸續償還原告人民幣22000元。
另查,原、被告于2012年12月11日登記結婚,婚后雙方未共同生活。經詢,原告不要求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僅要求被告償還借款。
本院認為,公民之間的合法借款關系受法律保護。原、被告之間的借款行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故被告劉某某負有向原告趙某某償還借款本金的義務,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間的借款事實發生在雙方結婚登記之前,且原告不要求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應以其個人財產履行償還義務。庭審中雙方確認被告已償還原告人民幣22000元,應從借款本金中予以扣減。被告關于雙方婚后債權債務發生混同的抗辯意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以其個人財產返還原告趙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27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00元,減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趙某某負擔213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268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繳納上訴費,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后,應在上訴期內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費,上訴期限屆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的,視為放棄上訴權)。
代理審判員 余濤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書 記 員 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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