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寧某民、張某宏與張某宏、寧某辰所有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6-05-03閱讀量:(1463)
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東民初字第161號
原告寧某民,無職業。
委托代理人孫青松,天津宏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宏,無職業。
委托代理人李學鴻,天津坤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某利(張某宏之父),大港某某商貿責任有限公司退休職工。
被告寧某辰。
法定代理人張某宏,基本信息同上。
本院在審理原告寧某民訴被告張某宏、寧某辰確認房屋所有權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庭審中當庭表示撤訴,并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寧某民撤訴。
案件受理費4244元,減半收取2122元,由原告寧某民負擔。
代理審判員 許曉寧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羅茂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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